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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角色转换是刑事诉讼中的正常现象。从其转换的形态看,有基于司法独立的禁止转换、基于诉讼角色竞合的单向转换和基于案件事实变化与司法人员认识分歧的双向转换三种类别。不同的转换情形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诉讼参与主体的角色转换,对其转换前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影响。诉讼参与主体角色转换理论研究对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具有促进作用,对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研究具有推动性,对刑事诉讼主体角色转换司法工作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 标签: 刑事诉讼 诉讼参与主体 角色 转换
  • 简介:自我国继受前苏联的国有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以来,为了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央长期以来遂将部分国有财产的管理权转移予地方行使,但地方对其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权属定性却一直备受关注,因国有企业事关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经济状况,立法以及理论就首先对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进行关注.就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属定性而言,我国对其理论历经了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乃至分级所有的修正,但分级管理与分级代表仍然以固守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统一为国家,并没有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欠缺无疑致使财产使用效率无法提高,国有财产流失也就较为严重,相反,赋予地方对其享有所有权,不仅有效地应对了实务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也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已经对其享有所有权收益的事实相符,如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采纳分级所有理论.当然,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所有往往对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主体修正具有示范性.

  • 标签: 国有企业 国有财产 国有 地方所有
  • 简介:房产税的功能定位是选择改革路径、制定配套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对改革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在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入困局、地方主体税种缺乏的背景下,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已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的良好禀赋。因此,房产税应在法治的框架下承担起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任务,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其主要目标。房产税改革的着力点一是突破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产分类估值;二是贯彻财政民主的理念,从根本上增强纳税人对征收房产税的认同感和服从度;三是约束地方政府财政行为,规范地方政府事权。

  • 标签: 房产税 地方主体税 财政民主 土地财政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对国有企业来说,其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以此来保障企业的权利,促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将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出发,将国有企业进行概念分类,再在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特殊性进行分析,意在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 标签: 国有企业 经济法 法律主体 问题分析
  • 简介: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 标签: 自然人主体 劳动报酬 界定 经济组织形式 用人单位 合伙企业
  • 简介:主体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制度,《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大框架的修改与创新,这将影响刑事主体之相关立法与司法。《民法总则》的颁布影响着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胎儿”保护、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认定、法定代理人概念扩张、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结合司法实践,应当在接下来的刑事司法与立法中注意胎儿之保护、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入罪年龄、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等,以推动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 标签: 民法总则 刑事主体 刑事诉讼 民事主体 司法实践
  •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一项完全不同于传统办案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社会化的工作,也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互动的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处分主体,承担的三重职能之间存在角色冲突。监护人履行职责严重不足,司法社工更多担任了信息传递者和日常监管者的角色,观护单位参与的规范程度较低并与监督考察要求的严格性存在矛盾,社会主体参与面临多样性不足的困境。根据儿童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应是监督考察的主体。考察帮教小组在整体应对方面的合力尚未充分显现,主体之间存在信息分享不畅与缺乏合作的状况,各方主体还可能因为立场、理念等的不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参与观察描述了各方主体定位与互动合作的真实图景,为思考发展方向提供了经验事实的基础。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处分主体 参与主体 未成年人 参与观察
  • 简介: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根源在于商事主体的自治性.商事习惯属于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人私人实施机制的体现.因此,商事习惯规范形式相应体现为自力救济规范、私人裁决规范、商会自治规范.具体表现为行业性惯例、部门规章与商人习惯法.未来民法典应对商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内容进行确认,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应该确立商事习惯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的内容.

  • 标签: 商事习惯 商人私人实施机制 法律渊源
  • 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 标签: 生态保护补偿 政府 补偿义务主体 受偿权利主体
  • 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标签: 商品房质量瑕疵 根本违约 拒绝受领权
  • 简介:在络德睦教授的新著《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中,我们看到了'现代法'作为一种普世的现代观念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在两个普世帝国19世纪以来现代化的全球史交锋中的形成过程。[1]也正是由于这种全球史的视角,作者所主要关心的'中国法律性'(Chineselegality)问题也不简单地被看作一种本质主义式的中国例外论,而成为了一个在西方——特别是美国——现代普遍

  • 标签: 东方主义 中国美国 中的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