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1年3月27日傍晚18时整,天空飘着雨,夜色已朦胧。福建省福安市内最热闹的中兴街(原福安市东新路)上大部分商店已经打烊,连福林独自一人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内也做着最后收摊的准备。此时,借着雨夜的清冷,有人以买衣服为名进入他的店内对他实施了抢劫。连福林被人捅了多刀之后倒在血泊之中,店内上千元现金也被洗劫一空。在这座当时并不算大的小县城中,连福林被杀案迅速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大事件。曾在连福林服装店当售货员的吴丽丽回忆说:“现在回想起来,我还是会害怕。那是我第一次知道福安有杀人案件发生,现场太血腥、太可怕了,我连续几个月晚上都睡不好觉,不时会被惊醒,也不敢独自上街。”
简介:在既有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和公海权利的限制能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尝试从两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从条约法的角度来回答条约的第三方效力问题,二是从海洋法视角下公海国际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判断公海保护区能否通过习惯国际法拘束第三方。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公海保护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获得针对第三方的国际法律效力,但这一结论并不妨碍公海保护区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对第三方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可能:其一,公海保护区可能会依据全球性的国际条约获得间接的第三方效力;其二,公海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存在通过习惯国际法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简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区分必要参加与非必要参加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利害关系认定标准的宽泛性与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规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遗漏第三人时标准不一甚至自相矛盾,且存在过于宽泛地将第三人认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造成程序空转。我国有必要引入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以第三人法律上利益是否被法院一并确定作为主要认定标准,并明确规定只有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且允许有例外。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在原被告诉讼请求之外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申请再审;普通参加诉讼第三人则无此权利。
简介:“我希望他先我一步走,这样我才安心去世。”黄兰在法庭上流着泪说。杀子前,她在一张纸上留言“:看他生不如死,我实在不忍心才用安眠药来带他离开人生的苦海。”“吃了就不会痛了。”将溶解了60粒安眠药和蜜糖的温水端到儿子黎国恩面前时,黄兰(化名)说。黎国恩有智力障碍,被诊断为唐氏综合征,今年83岁的黄兰已经照顾他46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