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业刻上了数字化的烙印,数字化也给农业法提出了要求。农业数字化需要法律框架,为所有参与人提供法的安定性,在不同主体的冲突利益间达致适当的平衡。农业数字化中的法律工具有合同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本文探讨法律在农业数字化中扮演的两个角色,作为对自由数据交易的限制的法律和保障数据交易经济利益的法律。针对第一种角色,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法提供的保护首当其冲。而在第二种角色中,数据上的所有权、合同法、责任法呼之欲出。面对既有制度的法律漏洞,如责任法上的空白和企业数据保护的不足,欧盟层面的立法者应当弥补法律漏洞,不能怠于作为,将责任转嫁给法官造法。另外,合同法上的路径或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灵活的路径。
简介:随着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图书馆的传统运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希望将馆藏图书数字化,并通过设置数字化终端阅读设备来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数字化的过程无疑是复制的过程,由于复制权是作品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他人对某部作品的复制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是,若图书馆将所有的馆藏作品都进行数字化复制,再一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是非常不经济也不合理的。所以,如果将图书馆的这一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框架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可行性,并促进公共利益。2007年德国的著作权法改革中,引入了一条对图书馆提供数字化阅读终端的例外规定。该规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要求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对某一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的数量不能超过该作品馆藏的数量,这一限制引发了各种争论。另外,对于读者在数字终端阅读之后可否进行打印等后续行为的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也持不同观点。
简介:影像资料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案件调查,是法律规定的重要证据类型。然而,至今有关如何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对影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只有一些理论性探讨,缺乏结合实际的讨论。本文针对影像证据,讨论实际应用中涉及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影像证据的价值。一是分析了影像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不同部门的规定的比较,给出了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二是讨论了保证影像证据合法性问题。第三点讨论证明影像证据的真实性,包括程序保证和技术证明两部分。最后重点讨论了如何提升影像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从关联性的定义出发,结合影像证据关联性特征涉及到的主观和客观要素,分析总结了提升关联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