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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成就感”是维系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缉毒警察冯景华做这份工作的主要支柱。他觉得这是件很“英雄”的事。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卧底警察称,像他这样随时可以卧底的人选正面临“断档”的窘境,原因是大情报大数据时代,徒弟们会觉得卧底的打法老套,而且风险非常大。老套”体现在卧底工作的各个环节,因为人力情报是最直接的情报,需要卧底人员切实地进入现场,忍受各种未知情况的考验。

  • 标签: 卧底警察 深圳市公安局 人力情报 大情报 广东省 成就感
  • 简介:中国正在以全新的面貌影响甚至改变世界.我们的中国不再止步于古四大发明的骄傲,更多的中国新科技新发明,正在成为中国重新耀眼世界科技文化舞台的重要标志。

  • 标签: 新科技 四大发明 科技文化 中国 世界
  • 简介: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特种代理,其价值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夫妻家庭生活之便利、降低生活成本,更在于维护交易活动中“动”的安全。为突出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 标签: 日常代理 法律效力 第三人
  • 简介: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法律英语的地位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文章将通过举例子、作对比的说明方法对法律英语翻译中特定词汇的解析,总结出法律英语比日常英语的翻译更具有准确性、正确性、正式性、专业性和统一性。

  • 标签: 法律英语 日常英语 对比分析 翻译原则
  • 简介: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权制度由来已久.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志。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 标签: 日常家事代理权 法律问题 配偶权制度 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 法律行为
  • 简介:2004年5月1日,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5年9月。建设部又颁布《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为贯彻实施建设部《管理办法》及《监管意见》,天津市于200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至此,标志着天津乃至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已初步健全。

  • 标签: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日常生活 经营管理制度 建设部 天津市 国务院
  • 简介:<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 标签: 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 商品住宅 物业管理企业 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 标签: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性能 车辆维修 交通行政 经营者 检测管理
  • 简介:小病大医、只换不修是消费者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某些汽车维修店,维修工人对于能小修的一定大修,能修好的却要更换零件,只修几处即可的非要整体拆修。面对高额维修单,消费者通常是目瞪口呆,却只能按单交费。那么消费者在遭遇过度维修后究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 标签: 车辆维修 消费者 汽车维修 维修过程 合法权益
  • 简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

  • 标签: 交往互动行为 生活世界 日常生活中的法 道德 习惯法
  • 简介: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对某些损害原因的查明,园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时过境迁,损害现场被破坏,已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又如受鉴定、评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等,无法通过诉讼中的鉴定、评估程序得到明确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已有的证据予以分析、逻辑推理,通过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而又合乎情理的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文从一起相邻关系案件中损害原因的查明来探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审判的意义。

  • 标签: 日常生活经验 案件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相邻关系 经验分析 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