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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9年4月26日两会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促使两岸司法互助第一次延伸至"罪赃移交"事项。惟在"罪赃移交"前,需对"罪赃"展开追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透过法院之判决予以没收,没收后进行返还或分享等,因而在强化两岸罪赃移交,如何完善彼此没收法制,实属相当重要课题。基于"经济犯罪、经济解决"的立法趋势及不断发生的食安风暴,台湾地区2015年通过的没收新规定,将没收定性为"类似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具独立性,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以外之独立法律效果,并将没收概念依照其标的之不同而分为"犯罪物没收"(或称为"狭义没收")及"利得没收"等两大类,并分别规范其要件;另将修法前紊乱体系之"追缴"、"抵偿"等用语,一并废除,统一采用"追征"。特别是台湾地区此次"刑法"没收新制,彻底重构台湾地区没收体系并扩张利得没收范围,且扩大至第三人没收及没收客体范围,并引进非以定罪为基础之特殊没收,堪称为台湾地区"刑法"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并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障碍,深值肯定。惟何谓独立法律效果、没收性质、与"刑法"第58条混入计算及优先发还被害人等问题,仍有必要再深入探讨。

  • 标签: 没收 追征 罪赃移交 警务合作
  • 简介:民进党重新上台执政后,通过"立法"、成立相关组织等方式全方位地推进所谓"转型正义",通过民进党当局的一系列行动可以看出,所谓"转型正义"的本质是通过打击政敌巩固"台独"统治,实现永续执政。立足于"转型正义"的缘起及演变,通过梳理从李登辉、陈水扁到蔡英文时期台湾"转型正义"的历史脉络并进行对比,有助于从历史、现实以及未来三个维度全面解析蔡英文当局推动的"转型正义",并厘清蔡英文当局在"转型正义"过程中对"台独"法理以及"台独"统治秩序的建构。

  • 标签: “转型正义” “台独” 台湾政局
  • 简介:台湾地区修复式正义复兴于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近十年来,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对该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和研究,未能对修复式正义的概念及实践模式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分歧不仅不是致命的缺陷,反而反映出修复式正义的丰富意涵。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体现修复式正义精神的相关制度,厘清它们与修复式正义的关系,对修复式正义的发展至关重要.

  • 标签: 修复式正义 关系式正义 调解 缓起诉
  • 简介:发展海洋经济应当走出“看海是海”的旧思路,走向“看海是法”的新时代,注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大陆沿海省份在发展海洋经济之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以台湾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现有体系为参照,大陆沿海省份在法治理念上应当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在法规体系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系统化,在法规内容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细致化,在法规可操作性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专业化,在时代背景上应当着力体现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主题的时代化。并且可以考虑在未来刑法修订时专门规定破坏海洋环境保护的罪名和法定刑,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化与法制高度。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优先 台湾地区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诉之客观合并之类型主要有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及重叠合并。当事人考量其胜诉之可能性,可能同时为互相排斥之请求权规范基础之主张,此可能为竞合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之主张。而选择之合并是否在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案例均可合法提起,实务上亦常见此种案例类型之多元判决,显见此种问题之争议性。德国学说认为客观选择合并原则上不予提起,故选择合并得否合法提起,引发了实务及学说上之争议。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亦有较大之讨论空间。对客观选择合并之容许性以及选择合并所承认之情形进行探讨,再进一步探讨实务见解之妥当性,对理论与实务的选择上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标签: 比较法 台湾地区 客观选择合并 请求权
  • 简介:文化冲突理论系统阐释和分析了文化冲突与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研究我国西北地区恐怖主义犯罪原因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我国西北地区民族众多,各民族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文化的多样性冲突削弱了公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助长了泛突厥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特殊的语言文化和地缘政治文化还为“三股势力”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便利。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西北地区的文化冲突,加强群众对国家主流价值文化体系的认同,积极推动民族文化大融合,是从根本上治理恐怖主义犯罪的理性选择。

  • 标签: 文化冲突理论 恐怖主义 民族文化 西北地区
  • 简介: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法官之属性。因此,检察官之属性定为应为偏向司法官之中间官署。不论在刑事诉讼相关事项或其他法令事项,法制上均有足以彰显检察官公益代表人之处。不论是在民事案件或公法案件,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最直接利害关系之当事人未为诉讼或不能为诉讼时,均赋予检察官介入之诉权,分别按其性质得为原被告、声请人,或提起抗告、续行诉讼,检察官扮演实践"法"为目的之公益代表人.

  • 标签: 检察官公益代表人 检察一体 职务收取权 职务移转权 中间官署
  • 简介: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务状况看,询问证人时其律师在场具有的重要意义,对此,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务现状可资借鉴,因此,有必要从价值追求、启动条件、在场方式、功能角色等方面构建一个切合我国办案实际的职务犯罪询问证人律师在场制度,从而实现有效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滥用,显著提升该类案件证言笔录可信性之制度功用。

  • 标签: 职务犯罪 证人 律师在场 强制询问 可信性
  • 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 标签: 刑事和解 民族习惯法 涉刑习惯法 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