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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提升检察院信访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和效率,辽宁省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全省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设主要包含视频接访系统建没、视频接访室建设。

  • 标签: 检察机关 视频 系统 远程 服务群众 表达渠道
  • 简介:近年来,工程建设企业已成为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重灾区,同时,该领域也一直是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深化改革、强力反腐肃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新形势下,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发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标签: 预防腐败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创新 对接 远程 工程建设企业
  • 简介: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强力反腐肃贪、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如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发展预防工作,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值得各级预防部门认真思考。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自2011年以来,滨海新区塘沽院在天津市院预防处的领导和支持、配合下,针对辖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积极探索、打造“远程对接”预防工作模式,力求将预防工作做到更好,为净化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环境、促进辖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检察机关的一份贡献。

  • 标签: 犯罪预防 对接 远程 创新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简介:远程工作是伴随第二次现代化的社会变革而发展出的区别于传统的、特定的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一种新型劳动力供给方式。随着我国互联网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借助互联网资源与通信工具进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这种新型工作形态的出现加剧了劳动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增大了法官对案件裁判的难度。我国现行劳动法在调整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时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劳动标准无法直接适用等不足。远程工作是否适用劳动法予以调整,应回归于劳动基准法中对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即从属性判定标准。对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远程工作者,应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运用下位法进行调整,赋予远程工作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并在劳动合同确认的工作时间总额内,允许劳动者享有灵活安排的权利。

  • 标签: 远程工作 电传劳动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非标准劳动关系
  • 简介:近日,在海南省高院刑事审判庭里,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北京通过专网远程视频系统,对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一名被告人进行了远程提讯。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在海南省法院系统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

  • 标签: 视频系统 最高法院 被告人 海南省 远程 故意杀人罪
  • 简介:智能建筑作为现代建筑业和高科技“4C”技术,即Computer(现代计算机技术)、Control(现代控制技术)、Communication(现代通信技术)、CRT,Multi-Media(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正日益受到国内外建筑界和房地产发展商的关注和青睐。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均纷纷推出一系列智能化发展计划。在我国沿海省份,智能小区

  • 标签: 智能小区 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人员出入管理系统 物业管理系统
  • 简介: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加快军事智能武器发展。可以预见,基于人工智能的军事智能武器,必然会成为未来战场的主角。但是,"机器人战士"会不会也像人一样犯罪?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可以从军事智能武器的犯罪形态和责任归属上入手,研判未来可能发生的防范此类犯罪的情况。

  • 标签: 军事智能武器 犯罪 人工智能
  • 简介: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c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在异地销售合同中,在消费者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企业主必须在说明合同的交易目的的同时,采取一种与其使用的长途通讯手段相适应的方式,以清楚、明确的方式及时向其告知企业主的身份、企业主的可到达的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根本特征、合同的最短期限、关于提供质量或价格相同的履行的保留或者在履行不能时不提供所许诺的履行的保留、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能额外产生的供货和运输费用等事项。经观察便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信息都可以构成《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交易条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作为一般交易条件,要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使用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企业主)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第305条第2款第1项);(2)使用人设法使对方合同当事人(在异地销售中即为消费者)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最后对方合同当事人还必须对一般交易条件引入合同表示同意。因此,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实质上也包含了一项"告知义务",即一般交易条件的使用人必须向对方合同当事人"告知"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由此,两项制度便产生了重合。本文拟通过对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的研究和比较理清二者的关系。

  • 标签: 一般交易条件 告知义务 合同订立 《德国民法典》 缔结合同 违反合同
  • 简介:人们除了会在手腕上佩戴手表、手镯等饰物,近来随着智能手环的热销还兴起了一股“运动热潮”。智能手环可以记录使用者日常生活中的锻炼时长、运动轨迹、卡路里消耗情况以及睡眠情况,甚至附带震动闹钟提醒功能,可谓是既方便又实用。不过,最近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警察开发出了新的功能,他们利用当事人的智能手环识破了一场“报假案”的闹剧。

  • 标签: 能手 宾夕法尼亚州 运动轨迹 日常生活 消耗情况
  • 简介:TEACHAct对1976年美国版权法作了修改,将合理使用延及到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远程教育。同时,为切实有效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对远程教育机构及其信息技术人员、教师作了具体的要求。通过分析TEACHAct,并反观我国的版权制度,会发现其已不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有必要予以修改。在修改时,可以借鉴TEACHAct的相关经验。

  • 标签: 远程教育 TEACH ACT 版权 合理使用
  • 简介:1950年,英国著名数学家、逻辑学家阿兰·图灵(AlanTuring)提出了图灵测试,开始了人工智能的研究。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地向前发展,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困惑与争议。机器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类智能?针对该问题的回答可以把人工智能的观点区分为两类,即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模型 法律论证 1950年 逻辑学家 数学家
  • 简介:如果说2017年互联网行业最热的词是什么,也许非“人工智能”莫属。从1956年前后人工智能技术开始系统发展直至20世纪80年代,在这段时间里,受制于当时较低水平的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只能执行来自人类的指令和完成一些简单的计算。它将人类从繁琐的重复性劳动中解脱出来,因而被当做人类解决问题、处理工作的好工具和好帮手。可以说,那时候的人工智能只是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工具,为了增进“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缓慢发展着。

  • 标签: 人工智能 人类 幸福 工具 1956
  • 简介:人工智能对人类驾驶者的替代和取代,消除了人类驾驶者的鲁莽行为,让智能汽车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替代导致主体和过错难以认定,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侵权法应对的原则在于,一方面需要填补受害人损害,另一方面需要不妨碍新技术的升级和推广。基于此,我国侵权法可做如下应对:放松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减轻举证难度,扩大产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来保护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是,这种扩大,不能推翻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前提;机动车事故应该统一为所有人或者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智能汽车和智能汽车、非智能汽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会在智能汽车所可能导致的主体缺失和过错认定等方面产生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汽车 产品质量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
  • 简介:人工智能与非国家权力叠加,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功能变迁,政治国家中心主义开始衰退。“个人”已经并将继续深入地被“智能利维坦”客体化,“人-人”关系模式转化为“人-技术-人”关系模式,催生新的社会结构形成,国家与非国家力量、法律与算法、伦理与技术开始同构新秩序。自由和权利的主要威胁将是横向上的非国家力量而不再是纵向上的国家权力。法律场景发生深刻变化,需要重建“善”的维度,以平衡“权利优先”论;需要在法律技术意义上迎回的“义务本位”,以矫正“权利本位”,解决“权利失能”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利维坦 场景变迁 权利失能
  • 简介: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权 司法运营电脑化 法律推理 自由心证
  • 简介:司法人工智能有两条发展路径: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初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司法辅助工具,这是目前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一般定位。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裁判。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可能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的终极问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本体论在于回答何谓人工智能裁判,认识论在于回答人工智能裁判在技术上是否可能,价值论在于回答如果技术问题解决了,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应当。人工智能裁判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论是否允许。当然,也不宜将人工智能裁判在现阶段的困难性等同于最终的不可能性。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本体论 认识论 价值论
  •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的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的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的公正理念。但AI司法的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的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的不可还原性导致的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的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的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的内容:需要对AI司法的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的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的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

  • 标签: 大数据 人工智能 同案同判 法律解释 诠释节点
  • 简介:人工智能(AI-ArtificialIntelligence)是研究计算机系统摹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理论和技术,其目的是使计算机具有人类的某些智能,解放人类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使人们集中精力从事创造性工作.

  • 标签: 物证分析 自动控制 人工智能 刑事技术
  • 简介: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 标签: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代码 法律合同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