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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款明确了意定监护适用的四要件。

  • 标签: 意定监护 成年人 监护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 简介: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无疑代表着不动产制度的两大方向,但无论是德国还是法国,都不约而同地在不动产法律制度巾给公证人安排了重要角色.因为我国在不动产制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所以在我国构建不动产制度时,尤其是在《物权法》制定前后,引发了是否应当借鉴德法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我围不动产实体法律中安排不动产法定公证的争论。我们认为,在讨论房地产公证创新和发展之前,有必要对这场争论予以回顾,以明确公证在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应当充当的角色和应当发挥的功能。

  • 标签: 不动产制度 法定公证 法律制度 争论 法律界 大陆法系
  • 简介:行政诉讼法的变迁如同行政权运行的"大数据"一般,通过它可以精准洞察国家行政活动的全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被等同待之,在许多学术研究中对两者也不作区别、混同使用。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断巩固,公众法制观念、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之情形下,将行政不作为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不清会损害行政主体之威信,也会造成相对人之合法权益之受损。行政不作为同行政作为对立之行政行为外在形态之一,不作为与违法性不能直接关联,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存在违法性判断问题,行政不作为同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性质、义务来源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法性
  • 简介: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的五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系沿袭《合同法》而来,但缺乏充分且正当的立法理由;同样承袭《合同法》而设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涵盖。这四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均无存在的必要,应当从草案中删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创设的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揭示出两者之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 标签: 民法典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技术合同 合伙人
  • 简介:刑诉法第270条确立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并且强调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的优先性,但司法实践中专职、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越位”现象频频发生,合适成年人法定顺位的正当性因此受到质疑.从国家亲权的孙充性和个案正义的现实需求来看,确有必要赋予法定代理人优先到场权,但不应当将其绝对化,需要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意志以及到场人员的适格性,增设法定代理人的退出机制.未来在“单一到场模式”下,可以从强化义务性、注重适格性、设立拒绝权以及改革通知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 标签: 合适成年人 法定顺位弱化 原因分析 正当性 完善建议
  • 简介:南非属于混合法系,南非物权法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并运用登记能力和“所有权切割”理论作为物权的甄别机制。这个机制在保证物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同时维持了物债二分,不过它面临司法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界限难以完全确定。在理论上,南非的物权自由原则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理解物权体系的形成和演进。在实践上,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和认定新型物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过于僵化,仅由立法者预先设计物权体系。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需要规定缓和物权法定规则,授予法官认定新型物权的权力,引入司法性的事后认定机制作为辅助。

  • 标签: 物权法定 物权自由 物权法定的缓和 南非物权法
  • 简介:【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并非仅为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实质上是对生效裁判不服或为获得其它案外利益的,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不具有诉的利益,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案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信息公开的事项涉及一宗林地。经审理查明,该地位于文昌市锦山镇某村委会“潮滩土亮”,总面积为126公顷(折合1890亩)。该林地在土地改革和“四固定”期间,文昌市政府均没有分配给农民或划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颁发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职责 文昌市 市政府 村民小组 不履行
  • 简介:虽然欧盟行政法制度中已认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做成附附款之行政处分,但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真正大量使用附款规定。截至2017年,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中,做成附附款之国家补贴决定,俨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方式。依据2015年修正公布之《执行欧盟条约第93条之程序规则》,欧盟执委会在审查国家补贴案件时,需对许可处分做其他不同程度之限制。决议及判决整理研究发现,欧盟执委会和欧盟法院往往不加区分地适用附款此一制度工具。究其成因,重点在于规范文件未能如同其他欧洲经济法规之规范立法方式,清楚指出条件与负担之差异性。其结果导致执法机关与法院经常各说各话,混淆案件中究竟应该采取何种附款形式才能真正实践个案正义。据此,未来欧盟国家补贴制度调整与修正的重点方向之一,即是规范文本的调修,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 标签: 国家补贴 附款 条件附款 负担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