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2011年4月起,屈某回收茅台、五粮液等名酒酒瓶,将购买的尖庄、绵竹大曲等低价白酒灌装入回收的名酒酒瓶中,后伪造名酒商标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屈某住处查获已经制造好的侵权白酒24瓶和尚未灌装的白酒及大量为实施侵权产品所准备的包装材料。经认定,屈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制造完毕待销的假冒白酒价值2.3万元。
简介: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酒厂签订一份白酒买卖合同,约定乙酒厂为甲公司提供价值12万元的白酒,但该白酒需贴另一著名白酒厂家的注册商标.乙酒厂按照合同如期供货,甲公司在支付5万元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酒厂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本案.在庭审中查明了上述事实,法庭认为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某著名酒厂的商标权,属于无效的民事合同,合同双方的行为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判决:追缴双方因合同已得的财产5万元和应得的财产7万元.
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销售如何定性
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由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买卖合同纠纷案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