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回顾张五常教授《经济解释》与其他著作中与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有关之部分,除了摘述其核心思想,本文并提出意见不同处。本文对制度费用之界定更宽,并先定义信息成本之范畴。外部性观念对法律经济学者仍有正面帮助,因为对法律经济学者,法令是可以改变的局限条件,而降低外部性也不需仰赖政府直接介入。制度费用高者,租值消散高;而不同制度所隐含的租值高低,正可以用有效率与无效率来描述。效率概念仍应保留作为制度改革良窳之量尺。产权的概念是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共同核心,但定义方式始终不同。本文认为,后者的产权概念,较诸前者,能有效与法律体系接轨,并考虑更多制度细节,并能清楚界定。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
简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有所不同,我们应当转变经济法思维,确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应指以劳动力要素为媒介的物质利益关系,其中包括调整某些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关系。我们应当以保障'市场决'的经济法新思维来重构经济法。重构的经济法,应当明确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立法宗旨,确定经济法主体为劳动力权人,以奖惩结合保护劳动力权,以此构建劳动力从生产耗费、竞争实现和共同分享(劳动力的恢复与提升)的运作秩序,实现民与民、官与民同创共享增量利益的劳资政合作共赢。重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法,保障民、民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发展公平,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枝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简介:实现从“规范教义”向“法理守则”的转变,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立足哲学或法理(哲)学的高度去探寻经济法的存在基础,进而以提升经济法“外部形象”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存在基础集中地指向与其调整对象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行为一责任”构成经济法之法律关系全部的结构性特征。经济法通往哲理化之路须重点强化对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结构与能力、经济法行为的品性及其权义配置、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与特殊性等法律关系范畴内相关命题的理论探索。通过解构和剖析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理论而形成的主体、行为、责任等一系列具有融贯性和通览性的基础性概念及范畴,使经济法的哲理化研究与制度实践有效衔接并相互贯通。
简介: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性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和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简介:季卫东:非常感谢您刚才的讲演。很多同学都说,您的演讲非常有见地,我自己对您的话题也颇有兴趣。戴维德、阿尔钦、科斯这个脉络理出来,很清晰,很多讲法对我们未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很有意义。您讲的捆绑销售、产权理论、交易成本都很重要。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要请教。第一个问题和契约有关系。您是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有代表性的学者,既往的经济学研究都是立足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立足于共识达成,但是在中国社会,在其他东方社会往往存在关系合约(relationalcontract)这种交易形态,这种关系性的、长期的合约关系和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并不相同,具有某种计划理性,具有事后交涉的余地。关系合约是一种基本框架,保留未来指向的机会性结构。这种结构性的合约是不是会对我们理解合约产生影响?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三份司法解释,以澄清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预约合同可以附带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国内外法学界都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主要法域相关立法和案例所衍生的诸多问题,进而理解预约合同的复杂性,提出了三层次递进式的“诚实信用”框架理论,并尝试在该框架下明确《合同法》与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如何互相配合以处理和预约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法经济学方法,深度分析预约合同可能产生的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一种干预主义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