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体经济主体指个体经济、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质为个体的公司企业的个体私营业者。寻租是个体经济主体生存发展的历史必然选择,是寻租理论的虔诚追求者和践行者。个体经济主体核心寻租价值体系的法人价值观、法律行为价值观、权利义务价值观的三观扭曲与毁损、超越法律边界,直接导致个体经济主体面临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犯罪、个体经济及组织破产三大命运;个体经济主体寻租是在经济人、社会人等五大寻租人性的假设基础上生存与发展,其生命历程中具有先天、后天、中年、老年四种生命寻租基因,为了满足生理、人身与财产安全、社会交往、自我实现五大租金需求下,形成了利益最大化自私行为、社会公共资源管理垄断利益诱惑等五大寻租原动力;个体经济主体往往徘徊在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等十二种寻租行为法律边界,越界构成十二类受刑罚追究的犯罪行为:个体经济主体行为选择中有生存风险大于法律风险的机制、非公经济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法制理念、非公有经济企业的法律观念的功利性三大形成机理,由非公有制法人人士的法律错判、法制观念错位、企业普适性法律需求与普适性法律供给的矛盾、法律实施效益认知误区、对法律功能与价值误判的五大原因形成,需要矫治与扶正动摇的法治信仰、主动干预、强化法律常识输入、增加法律需求供给、疏导与完善新型法律问题认知的障碍、多途径增加警示平台和警示提示四大路径。
简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简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强制性资源配置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故意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其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相适应,该制度并不会导致潜在故意侵害人以及知识产权人投入不适当的预防侵权成本,也不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相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值得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