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简介:目前我国对VIE结构境外上市模式的规制主要是体现在外资准入、外资并购、外汇流动、境外投融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中.近年来,尤其是2014年以来我国政府陆续修订出台了多项影响VIE结构的监管立法,这意味着VIE结构境外上市模式的前景可能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局.《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实际控制的规定将影响VIE结构境外上市模式的存续,但仍会有一些外资企业通过VIE结构模式规避我国外资准入等方面的监管;对现存VIE结构企业不仅要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还应结合其所在的产业做不同的处理;《证券法(修订草案)》确立的“原则上备案,例外情况核准”的境外上市管理制度将使VIE结构在规避境外上市监管方面已没有多少现实价值.
简介:台湾地区于2009年修订"著作权法",增订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与著作权人合作打击侵权之诱因,并透过避风港制度之设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使用者之著作权侵害行为,而被诉之法律风险。该等避风港之规范对于网络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实务界对于避风港适用要件之认识仍然相当有限。由于美国《著作权法》是台湾当时增订避风港规范之主要参考对象,因此,本文以比较法为方法,考察美国法之相关规范与司法实务之同时,亦探讨台湾避风港要件在适用与解释上之可能疑义与问题解决取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之设计涉及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本文仅选择过去十余年美国适用经验中争议较大者之主观与客观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达对于台湾避风港规范解释与适用之立场与态度外,亦立于使用者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对未来修法之建议。
简介: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著作权法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物质文化结构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没有为文化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无法形成著作权立法的经济基础;精神文化结构上,儒家文化重伦理轻财产,塑造统一人格,维护等级秩序,压抑个性创新,没有为著作权法建构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道家、墨家和法家的理论同样没有为著作权法奠定系统的哲学基础;制度文化结构上,封建君主专制、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和教育制度连结成一张严密的思想控制之网,排斥着著作权法所力求保护的自由文学艺术表达。只有尽量消除传统文化结构的不利影响,当代中国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著作权法文化环境。
简介: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加之经济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利益稀缺及冲突,因而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呈递增的态势,人民法院作为法定审判机关,有必要在现行诉讼模式之外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探寻柔性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使之与刚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更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地化解、解决此类纠纷,为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尽管亦存在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可能,但诉讼仍旧是当前此类案件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成本高、刚性强、周期长等仍是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的缺陷。从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的另一面出发,构建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既保持了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特点,亦赋予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能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司法成本并能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诉讼前和解引导机制、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第三方ADR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简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少,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理论上并未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与民事规避执行行为的区别予以充分讨论。本文通过结合司法实例,在对此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结论与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问题结合起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财产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实施使应当执行的财产物理灭失或法律灭失的行为;或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时,行为人经多次通知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设置障碍等情况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