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选择、判断的目的及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混淆。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检验是规范实效而非事实判断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而非创设风险的阶段。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依然可能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场合,若能判定履行义务行为显著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可进行不法归属。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分别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结果倾向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那些裁判结果发生过变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轻判",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则更推崇"重判"。造成"两高"指导性案例在结果倾向上出现差异甚至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直接的原因是"两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和侧重;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在面对转型社会的复杂形势时,司法机关(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予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一点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仍然应当强调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地方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和参照。
简介:双普选是未来香港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近期,围绕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之争议又是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立足于香港行政长官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发展的重大变化及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实施以来的争议,重点探讨了普选的国际标准问题、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以及门槛及改革方案。文章指出:香港选举在性质上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选举,其选举制度的发展要依据《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遵循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具有国际标准的普选制度;香港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应当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依照一定程序产生,其前提条件是候选人必须满足"爱国爱港"者的要求,中央对香港行政长官具有实质任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