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槊与谢某锦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在新《环保法》施行的第一天正式起诉并立案受理,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践难题都在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对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本案中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应用,今后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构建和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出庭程序、意见效力、选任监督、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从而保证具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简介:绿色发展的关键在于绿色技术的支撑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为有效因应和解决绿色技术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立法必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由于绿色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相应的立法规定必须及时;同时由于绿色技术立法的难度高于通常性的立法,因此绿色技术立法在满足"既快"的条件下还必须符合"又好"的质量要求,以及立法过程的民主性要求。当前,我国绿色技术立法既要解决立法迟滞的问题,又要探寻提升立法质量的举措和途径,尤其应处理好绿色技术立法的科技一般性与其独特的绿色公益性、技术性与规范性、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应着力消除绿色技术立法的碎片化与冲突问题,从而通过构建迅捷而高质、科学有效和统一协调的立法体系,来实现绿色技术发展的"良法善治"。
简介:企业合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企业实施单方涨价抑或共谋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并会同时产生双重效应,此时单纯的许可/禁止合并都可能造成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合并救济制度为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项协商缓和机制。'S-C-P'范式的发展奠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分类基础,既有救济措施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并变化,但仍然是围绕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展开的,而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实施问题。近年来,先行修正的安排、买家前置与皇冠宝石条款的约定以及资产分持条款的采用,此类配套保障措施使救济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选择存在一个位阶顺序:前者原则性适用,而后者只能例外适用。
简介:对比分析三个试点省市公布之案情和制定的有关规范可以发现,其都集中于批准、备案、执行、期限、权益和衔接等具体问题的探索,这对应留置措施的监督、实施、权益保障和外部衔接,与留置权性质共同构成留置措施的五大关键问题。试点探索透露出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或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若如此,监察委留置措施与逮捕措施和纪检措施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乃至《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互补,将成为未来立法重点。留置期限可基于科学考量之后适当限缩,借鉴刑事羁押设置一般期限和最长期限。即便调查活动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亦须在《国家监察法》中明确“辩护”和“陈述申辩”之差异,并且律师介入当为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留置措施很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职务工作,所以构建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留置措施宜加入申诉渠道,此外职级恢复、财产归还和国家赔偿问题亦值得深思。本轮监察体制改革应尽快通过恰当的程序法来规制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