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覆盖了大革命从1789至1795年的重要阶段(制宪议会、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革命者的理念不同,有些人主张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使“王国重生”,有些人却用强制力、清洗和恐怖的手段使“人的道德重生”。此外,有人认为“公意”只能由代议制表达(例如西耶斯),反对者则声称要在俱乐部、巴黎各区和示威游行中体现“人民的意志”。1793年2月,孔多塞试着探索一条混合的路径(宪法草案),但以失败告终。从独裁到恐怖统治,法国经历了三个议会,颁布了三份人权宣言,并试图发动战争以建立集中的而不是多元的民主制度,构建一个与美国相去甚远的权力和自由的综合体。1799年,拿破仑废除了这种构建:他建立了一个理性的、行政的、强力的国家。他反对政治自由,却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和平。这种模式启发了法国,直到晚近时期其影响仍然存在。拿破仑为19世纪支持国家的自由主义(而不是与国家对抗的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
简介:<正>一、程序法制之人性尊严的内涵(一)人性尊严的涵义在"人性尊严"范畴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一是"人";二是"尊严"。讨论展开之前首先从这两个名词开始进行分析。"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称谓,在法学上"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法人乃法律拟制之人格,无"人性"而言,故人性尊严的"人"专指"个人",是剔除了身份、能力、信仰等外在条件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集体的人、联合的人。以下论述中所用"人民"一词是在此意义上的"个人"观念之集合。"尊严"二字并非明确的定义,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尊严的获得基于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基督教将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神创造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