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茶,方兴未艾。中国检察制度在运转了几十年的司法体制中,行政化烙印处处可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重点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实现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形态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检察官法治化形态,简而言之就是一切检察管理行为依法而为。要从多年来的行政化禁锢中走出不是易事,既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更多体制上、机制上的制约。立足于此,尝试研究提出实现检察管理实现法治化形态的路径,即建立“三个机制、一个体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检察官主导办案的业务管理机制、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检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以期通过研究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方向、检察管理改革途径提供些许参考。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