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占领地国民实施各种反人道的罪行,产生了各类民间战争的受害者。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竞相抵达日本起诉日本政府或日本加害企业,他们遭遇的“法理障碍”有:个人不是国际法上救济的主体、国际条约被拒绝适用以及受害者国籍国已经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民间对日索赔步履维艰。厘清受害者国籍国在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以国际人道法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实践方面,韩国从过去单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与义务兼有的主体,韩国的救济战争受害者的实践为其他受害国提供了新的模式。通过分析韩国启动国内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国家保护民间战争受害者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简介: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内容经历了不断扩展的过程。从客观叙述性的构成要件,到主观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再到把故意过失纳入构成要件,最后到归责性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内容不断扩展的背后动因是构成要件的功能从"指导形象"向"犯罪类型"的演进。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即违法责任类型,它最根本的要素特征在于类型性,能够体现具体犯罪行为的违法与责任。构成要件要素应该是事实性要素,而不是价值性要素;是积极性要素,而不是消极性要素。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功能,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和责任故意过失等要素不应是责任阻却事由而应是责任推定要素,应该纳入构成要件中。厘清构成要件内部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之间的关系将会成为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最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