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简介:人类社会即将进入21世纪,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的推进,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对于我们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监狱改造是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刑罚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力推行狱务公开,使他们最广泛地享受做人的正当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狱务公开就是使监狱执法工作完全置于社会及罪犯的监督之下,使刑罚执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更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提高改造质量,树立监狱的良好形象,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多年的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使微湖监狱全狱上下逐步认识到狱务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以对罪犯推行高透明度管理为突破口,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落实规范为保障,积极推行狱务公开司法部《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监狱局《监狱管教工作规范》下发后,我们因地制宜,细化分解,制定了《生活卫生考评细则》、《教育改造考评细则》、《狱政管理考评细则》,并通过黑板报、宣传栏、闭路电视、信息简报和狱内报纸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罪犯人人皆知。我们对规范进行逐条落实,严格考核,每天公布考核结果,把罪犯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