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1992年3月,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需方)与B市棉纺织厂(供方)电话联系,要求供方提供一批棉纱,保证货到后一月内付清货款。供方当时提出双方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以便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方言及“因急需货物,加之路途往返费时间,没那个必要”。供方接口头协议给需方发运了货物,总货款150余万元。可需方收货后,只付了40余万元的货款,余款供方多次派人催收未果,供方于1993年8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立即偿付货款及因拖欠所承担的利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律师以供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口头合同无效。对此,本律师接受
简介:高空坠物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是在抛掷人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居住人自由之间的关系。罗马法上的抛掷或倒泼之诉,将受害人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让居住人承担了一种不要求其过错的客观责任。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过错责任的坚持以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等原因,后世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做出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只有少数沿袭了其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是属于此等少数派。通览我国学者从各个视角的分析论证可知,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过于偏向利益保护,极大压制了行为自由,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实效性都值得反思。鉴于此条已为成文的立法,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尽量在适用地点、对象、方式等方面限缩其消极影响,一定程度软化其规定,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在将来的修法中删除之,并加强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