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世纪末至今,乡村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无论是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是日常管理等方面均有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乡村法官的办案方式亦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法官们越来越习惯于坐堂问案,而非携卷下乡。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支撑,乡村人民法庭的种种积极转变,并未导致乡村司法的法治化,而是陷入"内卷化"的困境,即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现代化、正规化,其运作方式亦趋于形式化;另一方面乡村司法的结果却是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乡村人民法庭本身亦发展为一种机会主义的运作单位。欲走出此种困境,须转变传统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重新重视程序的保障作用。
简介:本文会将管理委员会作为探讨的重点,又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其中关于管理委员会之规定,并未规定得非常明确,仅规定成立之方式,以及管理委员会之相关职务,然而一些罚则或法律效果并未规定。本文主要是以管理委员会之程序相关规定,例如成立、召集及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所执行事项,例如停车位之使用及屋顶之漏水问题;上述之问题法律并未规定,然而一般都以规约为标准,唯规约并未规定详细,造成管理委员会产生侵权的效果,使得住户无处申冤。又管理委员会对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相关法规不甚了解,因为不专业之原因,侵害住户之权益,所以本文针对管理委员会未规定之部分,借由法学方法解释,或者参考其他各国之规定,加以研究讨论,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法制化。
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简介:<正>心肺复苏术(cardiopulmonaryresuscitation)指心脏或呼吸突然停止时,救护人员所施行之恢复心脏功能或支持肺部换气的急救措施。心肺复苏术在医学上已被证明在防止突然、意外之猝死极具价值。但医师于特定情况下经过病人的同意,指示医护急救人员于病人发生心脏或呼吸突然停止时,不予施行心肺复苏术,使病人得以自然死亡(naturaldeath),应该是适当且有需要。从病人的角度来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及尊严,对医疗资源的使用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正义,应该有其正当性。但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术致使病人自然死亡,
简介:中国台湾地区每年有数万件诉愿案件,但却少见以诉愿决定为主题的实证研究。本文除以台湾地区“行政院”所公布的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相关统计数据为研究客体外,抽样台湾地区“内政部”2006年至2009年近900件诉愿案件,以逻辑回归模型、费雪精确检验、叙述统计,分析抽样案件。本文提出“诉愿程序更正比例”为新的指标,用以辅助评估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的运作成效。该指标计算诉愿程序所发现的行政处分错误,占诉愿暨诉讼程序所发现的行政处分错误之比率;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的诉愿程序更正比例为91%。此外,本文发现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倾向尊重原处分机关对“非法律专业”案件的事实认定;并且,诉愿决定书较少记叙“合目的性审查”的内容。再者,当事人较少陈述意见,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会”更少举行言词辩论。最后,台湾地区“内政部”诉愿审议时间一般短于台湾地区“高等行政法院”审议时间,但有23.8%的诉愿人未接受诉愿结果而向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提诉。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