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简介:在国内首起被遗忘权诉讼中,原告以一般人格权来主张被遗忘权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能在多重请求权基础中加入隐私权,也许原告的胜诉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百度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理由带有欺骗性,技术中立并不能回避其对所公布关键词的监管义务。当百度公司知道其所推荐的关键词有侵权之虞时,其对侵权的继续发生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罪过形态。公众知情权并非当然具有对被遗忘权的一般优先性,以公众知情权否认原告的被遗忘权缺乏充足的理由。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权利,其具有不同于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独特内容。删除权只是行使被遗忘权的手段,不能完全等同于被遗忘权。将被遗忘权类型化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于加强被遗忘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在被遗忘权的救济路径选择中,以个人信息权作为被遗忘权的上位权利具有合理性。
简介:法律文化作为描述一个法律系统样式以及精神特质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而极具包容性的概念。“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重新刻画了面向中国法学的世界法律版图。重新审视“一带一路”框架下法律文化的多元化特征和相互影响,将会推动“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由于历史传统、语言文字、宗教民族、政治经济的差异,应全面、准确认识构建“一带一路”法律版图的艰巨性。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多元化、流动性特征以及“一带一路”的地缘面向,需要重新确立有效的法律文化认识工具和超民族国家的系统单元,推动法学范式转型,促进实践导向型和合作导向型的比较法律文化的发展,为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创造条件。
简介:“一带一路”建设中有许多宪法问题,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乃至成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众多不同形式的合作文件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亲自签署这些合作文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宪法精神,而具有条约和重要协定性质的合作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