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简介:第67条第2款"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定的罪名是可以相同的.
简介:一、《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对数人环境污染按份责任的规定吗《侵权责任法》第67条首次在侵权法层面对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尚属首例。但是该条文的出台并未给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第67条用语的模糊,加之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该条文截然不同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条是对《侵权
析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
对《刑法》第67条第2款中“其他罪行”的理解
数人环境污染连带责任的证立及其展开——《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