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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共享成果,它既有普遍性的底线要素,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形态。对于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我们需要追赶现代化和达致法治底线,但同时叉要结合国情来探寻自己的法治道路。期间,必然会面临着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体制机制、国民性格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引领正义的法治理念、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性运行的司法制度机制等等,更为重要的则是亟待构筑法治的社会根基。

  • 标签: 法治理念 城市基层 后发现代化 乡村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中国
  • 简介:近年来,"一核多元"治理模式被视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成果,但实质上这种新治理模式只是传统全能型治理的延伸和升级,以此为基础的社区治理法治化,只会产生一种"翻新"的威权主义治理。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社区多元民主治理的动力来自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这种分化的不足或者负外部性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公共性问题。社区社会公共性的发育,不仅需要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而且还需要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多元民主治理结构的形成和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推进都需要社区社会公共性来支撑。社区治理法治化既是多元民主治理结构形成的重要机制,也是社区社会公共性发育的重要支柱。简言之,多元治理结构、社会公共性和治理法治化共同构成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驾马车"。

  • 标签: 城市社区 一核多元 治理法治化 社会公共性 多元治理结构
  • 简介:“河长制”是党政负责人主导下的流域协同治理制度,是基于科层制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河长制”的规范建构应当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双重视角加以考量。党政负责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层级管理、目标责任与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制度的主要内容。“河长制”在当下的流域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面临权责配置边界不清、权力依赖特征明显、共治精神不足、与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不足等制度困境。对于这样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新型水环境治理制度,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的辩证法观点,肯定其在当下中国水环境治理中的正向作用,同时通过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衔接、多元共治精神的引入,实现“河长”职责的明晰化,建立党政主导与多元合作治理的协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协同,为这一制度注入更多的法治品质,消解其逻辑悖论。

  • 标签: 河长制 制度逻辑 实践绩效 法治困境 规范建构
  • 简介:环境监察协同治理以部门协同与区域协同、环保机构与第三方环境监督组织的协同治理为核心,构成了破解环境监察治理格局分散化、松散化困境的重要路径。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的适应性改革,既须坚持党委领导与部门协同一体建设,推动监督、检查、督办、执行及责任追究的衔接;立足环境监察领域的特殊性,实现垂直管理与属地负责的有机结合,优化其权力配置及权责结构;同时又需立法保障、运行机制及配套保障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全方位支持,推动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综合格局创新发展,建成"督企"、"督党"、"督政","党政同责"的国家环境监察体系。

  • 标签: 环境监察 协同治理 综合格局
  • 简介:本文梳理了西方国家监管发展的脉络,将其分为"前现代监管",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中心的"政府监管"和政府与其它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监管治理"三个阶段,并重点分析了政府监管与其它非政府监管形式互相构建,推动监管治理发展的动因。理解监管治理在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有助于我们确立监管治理的理念,认清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互相促进的关系,为建设我国监管治理体系提供借鉴。

  • 标签: 监管治理 市场监管 协同监管
  •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阐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目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始终以治理为视角,一方面体现平等、公正、民主、大众参与的治理本质,用制度、体制和机制确保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建设、共同参与治理、共享治理成果;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凸显公安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发挥主导作用。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力量,公安机关有责任盘活整个治安防控网络,坚持民意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治安治理,推进警力下沉和警务前置,实现警务信息协同共享,不断提高社会治安防控的社会化、法治化和信息化水平。

  • 标签: 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警务信息化 社区警务
  • 简介: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论者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应为"监督模式"。从当下改革的理念、规范和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模式可能面临诸多挑战,未必能够发挥预期效果。"制约模式"在尊重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之内独立行使调查权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决定权和调查活动引导权,从而实现两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

  • 标签: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监督模式 制约模式
  • 简介:从既有关于“飞单”的司法案例来看,各方争议的焦点围绕银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展开,投资者常常由于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反映出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惯例下理财产品交易中商业理性和金融交易风险分担规则的缺失。要防范治理“飞单”,除了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外,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的交易习惯,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明确金融交易的风险分担规则,为投资者树立金融交易的理性观念和基本规则。

  • 标签: 私售理财产品 飞单 表见代理 刚性兑付 商业理性
  • 简介:能人治村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持续存在的独特现象。能人类型主要包括经济能人、政治能人以及社会能人,"能人"灵活运用乡村自组织规则进行治理。能人治村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减轻国家治理乡村成本、推进乡村经济发展、整合调动社会资源、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四个方面。能人治村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破坏基层民主、滋生腐败、损益违法等三个方面。针对能人治村的基本情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设计法律规制引导方案,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防范其消极作用。

  • 标签: 能人 乡村治理 作用 法律 规制
  • 简介:本文通过总结台湾通识教育的运行模式与理念,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台湾地区大学实施的通识教育模式可以简分为三种(分类选修+共同必修、分类选修、核心课程)模式;第二,通识教育的设计应具有系统性,大学应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通识教育,并通过制定特定的通识教育理念来指导通识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第三,跨学科的融合式课程可能会成为未来通识教育的主要运行模式;最后,各个学校都重视通识教育的评估与反馈。为此,笔者建议,针对通识教育的运行现状,各个学校应建立一个PDCA的质量保障循环体系,以此促进通识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 标签: 通识教育 分类选修 共同必修科目 核心课
  • 简介:应否采用审批制的规制手段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热门议题,该争议的症结源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理论对审批制功能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学主张行政审批(或者说准入控制),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解决资源无法最优配置的问题;但法学理论更加关注行政审批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强调其防范危险的功能。而争议无法调和的深层原因是审批制具有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它扭曲市场机制、诱发"权力寻租"、增加行政成本,对经济学追求的"效率最大化"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支持者从维护客运安全、维持现有交通秩序和防止垄断等方面维护审批制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其成本收益的不匹配性。因此,将网约车行业从审批制中解放,转而寻求更为高效、低成本的规制手段,才是扶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 标签: 网络预约出租车 行政审批制 法经济学分析
  • 简介:有效的家庭监护,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实现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目标等具有积极意义。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监护功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监护和司法程序内的特别保护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犯罪前预防,后者侧重于犯罪后保护。调查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存在监护功能缺位与实现障碍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护的补充责任,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 标签: 家庭监护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监护 国家监护
  • 简介:近年来医疗纠纷大幅度增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频发的伤医事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医调委的出现为医患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和新途径。以第三方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实践为背景,以广州的调研实践为切入,分析和论证第三方调解在新形势下介入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和运用价值,并对相关亟待完善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 标签: 医患纠纷 调解 第三方 医院
  • 简介:我国警察执法监督在程序启动、主体介入、对象内容、过程参与等方面亟待完善。在监督体系上尚不严谨,存在内部监督中立性不足、同体监督公信力不足、异体监督实效性不够等缺陷。当前应以行政检察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警察权控制的功能优势,明确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的权限分工、程序方式和衔接制约机制,形成重大复杂警察执法争议案件对事对人双保险、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全程覆盖的新型监督模式

  • 标签: 警察执法争议 检察监督 监察监督 协调衔接机制
  • 简介:关于强奸罪,中国与德国分别采取了"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的入罪模式。在批评者看来,前者过于依赖主观心态而难以界定处罚范围,后者过于依赖客观行为而存在法律漏洞。英美法系的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因而分别受到了中德两国学界的关注与引入。然而,由于犯罪主观要件理论在两个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移植英美模式将与中德两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产生冲突,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德国在2016年通过修正《刑法典》第177条,确立了否定模式为主导、"心理恐惧"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主导与补充关系将颠倒过来;在中国,"违背意志"模式实际上由"违背意志+心理强制"这一新的理论解释模式所取代。可以说,中德两国的入罪模式日趋靠近。

  • 标签: 强奸罪 违背意志 合意 心理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