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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河南省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公安信息引领实战的本质要求,加快信息建设步伐,在信息应用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实践和探索,但在应用水平、实战效果、系统建设、专业队伍等方面还需完善提高,结合目前河南公安信息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探讨推进信息建设的若干对策。

  • 标签: 河南 公安信息化 建设
  • 简介:信息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媒介,它与其他客观事物一样也有其基本属性。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信息浪潮席卷全球,信息程度已成为衡量国家现代和综合国力的新标志。信息是公安侦查工作必须依靠的手段,是公安侦查科技发展的基础,是侦查队伍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的必由之路,是公开行政、公开执法的主要措施。侦查信息是侦查现代的重要基础,“数字侦查员”是侦查现代的具体目标。

  • 标签: 信息 侦查信息 公安信息
  • 简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仅要靠高素质、专业的检察队伍和科学、规范、严格的管理,还要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因此,大力推行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运用高科技服务检察工作,以信息带动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统一.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 标签: “三位一体” 检察机关 业务发展 信息化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队伍建设
  • 简介:信息的财产化为信息成为财产权利客体提供了现实基础。从价值形态到财产形态,信息的产品、资产、权益是财产进程的关键步骤。信息产品进入市场,使信息成为一种财富载体和财产形态。信息资产,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取得财产的资格和手段”的当代财产的特征。信息权益,就是信息利益权利的过程,是主张信息权利的过程,是信息权利和利益获得现实确认和法律确认的过程。在信息产品交易的价值运动中,信息财产的独立存在地位进一步增强,生产、交易、使用中的利益也不断地寻求法律权利作为载体,以完成信息财产进程。信息产品交易过程中伴生的利益纷争,也成为信息财产权利法律的动力。

  • 标签: 信息 信息财产权 财产化 财产
  • 简介: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 标签: 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风险 机制 规则
  •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之检索功能不完善。仅靠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为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案卷材料依法上网。建立供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统筹规划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及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建设。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的检索功能。

  • 标签: 裁判文书 公开平台 电子资源 数据库 司法公开 审判权
  • 简介:90年代初期,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基于Intemet的电子商务技术和商务运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商务模式利用Intemet网络环境进行快速而有效的业务活动,已经从单纯的信息发布发展到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完成企业的全部业务流程。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活动的电子信息与全球企业经营模式变革的产物。

  • 标签: 中国 电子商务平台 发展现状 网络技术 信息技术 商务运营模式
  • 简介:资产证券是当今世界蓬勃发展的一种以特定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现代融资新技术。由于资产证券运作机制的独特性,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与资产证券信息披露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和法定义务主体构建都大大超越了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学理范围。资产证券信息披露的重点已经不在传统的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方面,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各个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方面,因此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理论对资产证券运作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定义务主体方面鞭长莫及,本文结合资产证券特殊运作机理。重点对资产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理论予以探讨。

  • 标签: 法定义务主体 资产证券化(ABS) 信息披露 民事法律关系
  • 简介:2014年3月14日,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夏蔚、科研处处长陈普宪率队到中山市公安局商洽联合举办“平安中山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相关事宜,中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谭培安会见了调研组一行,市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李君和指挥中心政委冯冠筹等领导参加座谈。

  • 标签: 中山市 协同创新 平安 理论与实践 党委副书记 警官学院
  • 简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近几年产生的新型民间金融形式,它的法律性质是准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产生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我国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网络平台的产生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资金融通便捷的场所,不但满足了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也同时为借出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债券的理财方式。但是由于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就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建构。

  • 标签: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 风险防范 准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法律制度
  • 简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编写会议在京举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由中组部有关部门和党建出版社统一策划,由中组部、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人主持,邀清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编写关于“四个全面”的精准、权威著作,既作为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读本,也将经过一定改编和翻译后作为中央外宣读物。

  • 标签: 学术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 党员领导干部 中央领导 中国法学会
  • 简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选聘结果公布。2015年6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报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选聘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审核、监督、研究和咨询等工作.

  • 标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学术信息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学科 选聘
  • 简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2014年度工作会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联席会议在太原召开。2014年7月19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2()14年度工作会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联席会议在太原召开,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及特邀专家学者等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 标签: 学术信息 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年度工作会议 科学委员会
  • 简介: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 标签: P2P网络借贷 法律性质 金融服务机构 居间
  • 简介:信息网络"包括公用电话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本罪行为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本罪行为事实必须同时满足"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作者主张,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须有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不宜以本罪论处。作者还认为:本罪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无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本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为由否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应责任。

  • 标签: 网络安全 管理义务 行为要素 心理要素 违法性认识错误
  • 简介:"私家车+车主"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介入交易的深度和跨度远超出居间的职能范畴,不构成媒介斡旋行为,且有悖《合同法》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属于传统居间人。从规范特征和归责实效角度看,平台宜归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于此基础上,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不具备从属性,且与《劳动法》具体适用相抵牾,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其关系特征符合承揽中的结果导向、成果特定、承揽人身属性等条件。由此网约车平台、乘客和司机三者间形成双重承揽,平台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司机过错损害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可向次承揽人司机行使追索权。

  • 标签: 网约车 承揽关系 居间 劳动关系
  •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司法治理 非法集资 资产证券化 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