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专门组织起草了《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存有可供商榷之处,本文试从主体、客体、内容的角度找出其中的不足,并试图从厘清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地位并强化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应标准并统一包装物的称呼为"被使用后的包装物"、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离不开责任措施的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