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自然人标表之一的肖像,需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通过作者的原创性劳动,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既体现了肖像人格利益,又体现了作者的利益,本文通过对肖像概念,肖像法律保证模式的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的肖像法律保护制度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以人格权保护为主,著作权保护为辅的和谐的法律保护制度。
简介:<正>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具有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肖像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尊严,在这样高速发展的文明社会,人们开始认识到肖像权的重要性并加以保护。因而,对肖像权
简介:<正>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或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于公民所享有的,因而具有专有性和不可侵犯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果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他人非法
简介: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0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利益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公民肖像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试论对侵害公民肖像权案件的审理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