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混淆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别,以刑事诉讼程序取代了民事诉讼程序,异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不利于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无法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来消除其弊端,未来应当彻底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规则 征明标准 制度性缺陷
  • 简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现实,现实中,该制度矛盾重重,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矛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矛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矛盾。同时,国外以刑,民分诉为主流和方向。因此,对该制度应该予以废除。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不合理性 废止
  • 简介: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刘德良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涵义及其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受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拘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理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时...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 合法民事权益 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告人 其他组织
  • 简介:由于受“重刑轻民”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及不合理之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地对这一程序制度进行修改,使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充分体现诉讼效益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出发,以全新的视角分析了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之冲突、制度设计之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理念,提出了构造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现状且便于操作执行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理念冲突 实践困境 模式选择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 标签: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障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将“刑附民”案件精神赔偿请求拒之于法院受理大门之外的做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所展开的大辩论,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尽如人意。在刑事领域,应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事法律领域已广泛确立,而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显然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怀疑的:(1)从行为性质上看,某些犯罪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2)从损害结果上看,犯罪造成的后果一般比侵权行为严重;(3)从构成要件上看,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符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尚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犯罪行为却排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本文基于此怀疑展开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鲁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往伙系的统一.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赔偿
  • 简介:<正>以假冒商标为主要形式的假冒伪劣商品,已构成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和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依法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特别是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长期任务。本文结合实际,仅就商标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一分析,求教于同仁。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 民事责任 犯罪案件 犯罪行为 假冒商标犯罪
  • 简介:<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子它的一项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刑事诉讼法》颁布十年多来,对于这类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很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长春市为例,1986年至1989年5月以来,检察机关没有提起一件涉及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发生这类案件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妨碍检察机关提起此类案件呢?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 集体财产 被告人 物质损失
  • 简介:刑诉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已有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即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实现节省司法资源、加速案件处理、恢复被犯罪分子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由于二程序在适用期间和受案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之处,故易出现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的冲突及由此带来的衔接问题。将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不仅是各程序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避免各程序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必然途径。结合立法规定,当事人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应当明确衔接的案件范围、衔接的基本原则,厘清其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针对不同的司法实践状况确定不同的衔接方案。

  • 标签: 当事人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 程序安定 程序选择权
  • 简介:基于理论障碍、法律冲突、认识偏差和实践操作中的尴尬等缘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职能长期被忽视。即使少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遭遇了诸多障碍。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应重新审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以及诉讼地位,有效地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

  • 标签: 检察机关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
  • 简介: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各种交通事故、肇事案件频频发生。交通肇事罪成为一种给社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多发犯罪,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惨剧。受害人赔偿请求数额巨大与肇事者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形成强烈反差。本文将就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主体问题自抒己见。

  • 标签: 交通肇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体认定 数额 赔偿请求 严重后果
  • 简介:<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重要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两条法律条文,因其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常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故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亟待完善。目前在立法上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什么时候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一时间概念,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世界上不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司法实践 被害人 公安机关 诉讼过程
  • 简介:<正>(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 标签: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抗诉权
  • 简介:<正>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和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进行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制的日臻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也明显增多。由于上述法条仅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般范围和处理的一般原则,远远不能适应已出现的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在有的情况下已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急待于立法、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现试就以下六个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与同行们共同商讨。

  • 标签: 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 被害人 原告人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 简介:<正>一种意见认为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法第31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第2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具体理由是:(一)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处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由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两个诉讼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并由此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 刑事案件 被害人 犯罪行为 被告人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却允许受害人对民事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上述部门法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三种意见。本文对上述三种意见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并将其纳入动态的法制化进程中作了一个模式化的展望。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取消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国家生产生活有了长足发展,社会进步得到全面提升。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作为人类极具普世价值的私权保障与私权优先理念逐步为国人所接受,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再次为私权保障与私权优先理念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从社会客观性的另一面来看,由于长期受计划体制尤其是文革的影响,我国长期存在一个错误观念,即“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因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成了调整公权与私权关系的金科玉律,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刑事附带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范围 私权优先 集体利益
  • 简介: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合并于刑事诉讼中审理的价值目标在于追求效率,但只在纯财产性犯罪又不牵涉附带争议的案件中才具有典型意义,在人身性犯罪民事争议(含精神损害)、"犯罪外行为"民事争议、反诉以及第三人诉讼情形下极易导致刑事诉讼的过分延迟而形成分离的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引入法院一审终结时选择权并实行一系列相关程序制度改革,以最大可能消除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

  • 标签: 刑事损害赔偿 合并 分离 选择权
  • 简介:<正>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特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研究,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等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给它以什么样科学概念。刑法第31条、32条中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犯罪分子应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被害人有取得这些赔偿的权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可见,只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在他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 标签: 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 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 经济损失 刑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