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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个结果
  • 简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工伤是“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 标签: 工伤 工作场所 劳动者利益
  • 简介: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赔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 标签: 农民工 非法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法律适用
  • 简介:退休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问题纠葛的核心在于两点:其一,如何认识退休的法律含义?其二,如何认识工伤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虽然退休劳动者不宜认定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据此剥夺退休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在允许退休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当在工伤保险强制性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结合退休劳动者的特殊性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 标签: 退休 工伤保险 劳动法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对于第三入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是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差额支付并未明确,而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形的赔偿问题处理不一,从而有损我国法治的权威性。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应当按照补差原则处理,亦即受害人可同时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失。这样既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 标签: 第三人侵权 工伤待遇 补差原则
  • 简介:非法用工单位的提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衍变而来,被移植于劳动法中作为区别于用人单位的一个专有概念使用,并以此构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制度。该制度以对“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来判断务工人员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从而在实质上剥夺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相对于工伤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及理论依据、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处理的最佳方式,应是废除一次性赔偿制度,统一实行工伤赔偿。

  • 标签: 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赔偿 雇主责任 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
  • 简介: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错综复杂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紧密关联于被灾劳动者的生存之权,认定之责可谓重要而且艰巨。但行政机关却出于对效率、成本的考量,而一直坚守着封闭、神秘的程序设计,当事人既无从参与,更无从知悉认定的原委与真相。从程序正义角度观之,难免遭疑。此时,问题被卡在程序本身的正义性与经济性这两难之中,前者要求充分参与,后者则力求简约。在二者之间,真正的出路并不是某个极端,而应是一种平衡。在公正面向上,当以正式听证保障参与之权;在成本面向上,则以简易设计促进效率提升。二者既相互界分又相互连结,力求在平衡与互动中实现整体效益的最优。

  • 标签: 司法源起 程序正义 成本博弈 利益衡量 听证 平衡与联动
  • 简介:在侵权与工伤交织的情景中,两种救济、两条进路的重叠往往会在实践中造成各种各样的尴尬与困境。困境背后的症结乃在于侵权与工伤两大体系之间在衔接与整合机制上的缺失。弥补之际,我们既要看到二者在损失填补上的共性,又必须充分关注工伤制度所特有的生存保障理念。共性之上,不宜重叠;个性之中,扬长避短。两相权衡,优选之路当以工伤待遇先行,代位求偿殿后,在确保劳动者权益优先和充分填补的前提之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于细节处弥合制度衔接之中的残存缝隙。

  • 标签: 生存权保障 社会法理念 先行给付 代位求偿 年金
  • 简介: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性,是增强票据流通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性,一旦被人为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用以遮盖其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进而使得社会利益受损。对此,立法及司法理念亟待转换,票据关系无性虽然使得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剥离,但是其并未也不能将价值因素从法律制度中剥离出去。为保持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应在票据关系无性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性否认之要素。

  • 标签: 票据关系无因性 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 衡平性规范
  • 简介:神圣的法律似乎因为背后的人民因之是神圣的,似乎天然神圣的人民因为法律的保护而更加神圣。如非要追问二者究竟谁谁而神圣,问题就有点复杂。因此,探讨人民的至高无上与至高无上的人民不惟有理论与事实的分野,还关涉对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追问与考虑。

  • 标签: 法律 人民 公民 宪法 刑事法律
  • 简介:从给付的角度看,无管理是管理人给付给本人利益的行为.基于对利益相关人的尊重,给予他人利益时,仍需获得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或接受.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含有希望他人认可的潜在含义.构成适法无管理时,管理人首先基于本人的意思考量,有足够理由相信事后会得到本人承认,据此实施管理事务.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如果本人追认该行为,则按照合同处理;如果本人不追认,则构成无管理,出现和“追认”一样的法律效果.无管理不是事实行为,而是“法定的”满足管理人的意思而设定的制度.

  • 标签: 本人 追认 无因管理
  • 简介:<正>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的高层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吻合的。但居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的潜在的、未能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 标签: 无因管理人 无因管理之债 法律制度 受益人 侵权行为 请求权
  • 简介:中国传统法特点之一是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强调"夫为妻纲",要求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妻子存在奸情又因此杀死丈夫则是罪上加罪,将面临法律最严厉的惩罚,重至凌迟处死。但是,清代延至民初的司法实践案例则表明即使在奸杀夫这类案件中亦会考虑具体情状对妻子予以减免,体现出同情保护妻子的一面,保证在合理张力内隐性的平衡个案公平。相较于明显的维护夫权的积极的法律保护传统,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消极法律保护传统。最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相较于僵化的法律文本语言,更能够体现出妻子在相关案件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而不是被无视的一方。

  • 标签: 服制犯 夫为妻纲 因奸杀夫
  • 简介:管理人无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彰显社会主体间互帮互助的道德品质;立法肯定其无权利而干涉他人事务,则表明法律对该合乎良好道德之行为的提倡。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无管理者反被诬告的事例,反映出管理人权利保障上的不足。从无管理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出发,在实体法上应完善管理人之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程序规则上应明晰举证责任之分配,而司法及执法部门则应审慎处理无管理纠纷,使裁判结果起到对社会道德的引导作用。

  • 标签: 无因管理 法律适用 路径选择 管理人 权利保障
  • 简介: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法律合法性和合理性论题,但由于其经验主义取向和价值无涉立场,只能得出实证论结论,即法律合法性就是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或法律被人们所实际遵循,形式法律就是合理性法律。哈贝马斯在其交往合理性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是否合法的根据并不在于它是否实际有效,而在于它是否体现了一种以对话为前提要件的法律商谈精神。法律的合理化要旨在于将体现对话商谈精神的合法性法律要求进行具体社会实践式的兑现。

  • 标签: 法律合法性 法律合理性 法律商谈论 交往合理性
  • 简介: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本文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 标签: 交通肇事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
  • 简介:关于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对此,可从法解释上归纳出如下要旨。首先,偿还类型包括管理人管理行为而支出的费用、承担的债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对于其中的职业性管理行为还可给予合理报酬,而对上述偿还请求权的限制则应当结合运用得利限制和衡平裁减的手段。其次,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债务,无论是对第三人的合同债务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偿付规则应当尽量与本国法上的委托规范和规则保持一致。最后,无管理偿还请求权在适用上应当作为公力救济或者其他私力救济的补充手段。

  • 标签: 无因管理 偿还请求权 解释论 《民法总则》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