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12月29日颁布、业内人士孜孜企盼的证券法,确立了新型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这对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也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发展和完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西方国家制度选择的共同规律,评述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管理体制,以期对《证券法》的实施的完善有所研益。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型管理体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简介: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项目融资模式之一,是联系项目和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项目融资中的项目资产具有预期收入较为稳定和变现性较差等特征,该特征不利于项目资金的及时融通.而证券具有发达的市场、完备的法律制度、投资者广泛、风险分散、便于融资等特征.基于二者的互补性,产生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首先,项目资产通过真实交易,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是实现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其次,通过信用提高等法律手段,可以弱化投资者对项目资产变现性较差特征的关注,满足证券法的有关要求,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进行;第三,合理的税法制度是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促进项目资产和资本互动的重要法律杠杆,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以上三个方面是从法律角度诠释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内容,同时这三个方面互为影响,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