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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未成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 标签: 未成年人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 简介:近年来,侵害未成性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随着两岸刑事法学的交流日益深化,在保护未成性权益方面也应当互相学习借鉴。通过对两岸刑法立法体例、罪名罪状、刑事罚则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大陆地区在立法体例方面应当增设保护未成的专门法;在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实现儿童和少年一律保护、男性和女性平等保护,同时实现涉未罪名的独立化;在刑事罚则方面,应当完善以社区矫正、禁止令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活动,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涉未罪名配置独立的法定刑。

  • 标签: 未成年人 性权益 刑法保护 比较研究
  • 简介: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仅能起到将部分赔付事宜转移给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但与患者谈判、解决医疗纠纷等真正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困扰的问题仍然存在。保险无须承担抗辩义务的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在设计上就有先天缺陷的半拉子诉讼保险。应将抗辩义务规定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以诉状内容为主、诉讼事实为辅的折中标准来判断抗辩义务之有无;明确被保险人为抗辩律师的实质委托人来解决律师保密义务的利益冲突、以聘任独立律师的机制解决保险人在权力保留抗辩中的利益冲突及以荣誉条款来解决是否与患者和解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规定保险人在违反抗辩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尤其当保险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抗辩义务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标签: 医疗责任保险 抗辩义务 判断标准 利益冲突 心境安宁
  • 简介:户县常委会张阅农主任带领秦岭生态保护区环境“四乱”第二督查小组部分成员对第二片区石井镇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组一行深入到包抓的第二片区听取了石井镇关于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四乱”整治情况汇报。随后,

  • 标签: 生态保护区 生态环境 常委会 秦岭 督查 户县
  • 简介:"密切关系"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 标签: 密切关系人 共同受贿 违法共犯论 共犯从属性 正犯中心主义
  • 简介: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 标签: 越权担保 《民法总则》第61条 推定公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简介: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并不能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就公司法定代表越权担保,也就不应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简单地认定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不宜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规定为依据,否定相对的审查义务。相对对于法定代表的代表权限负有审查义务,以确定公司法定代表是否超越代表权限,为避免加重相对的审查负担、节约交易成本、权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相对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相对未尽到形式审查,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超越代表权限,未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就相对所受损失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依其过错进行分担。

  • 标签: 公司担保 越权规则 法定代表人 表见代表 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