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简介:隋代以来的"析籍"政策将大家族、大家庭解体为家庭、小家庭,随之而来的是大范围的分家析产.唐代初期,为了确保国家的赋役,防止百姓借"合户""析户"逃避纳赋服役,唐王朝先后制订了与解决这些问题有关的分家析产政策,终于催生了一套以为中心、实际可行的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相关法令.同时,这些政策、法令的施行,又为家产的遗嘱继承提供了可能,家产预分开始得到人们的重视.家产的遗嘱继承,既依照分家及家产继承法令,也突出了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和子孙的析产愿望.至唐代中晚期,以遗嘱继承为主要形式的家产预分,成为分家析产的重要方式.
简介:近十年来,随着预防犯罪研究的深入,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规律被应用到预防犯罪研究中,开辟了从被害人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即被害预防。被害预防的主旨是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不良状态,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它关系到潜在被害人切身利益,是潜在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活动,可根据本人条件因时因地灵活进行,不需要国家和社会投资,具有经济价值。被害预防的研究目前尚处于探索各类被害的具体举措上,本体论述较少,某些观点还存有较大分歧。本文拟对被害预防的概念、特征和普通刑事犯罪被害预防的一般举措作一阐述。一被害预防的概念犯罪被害预防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起步较晚,又介于犯罪被害人学和预防犯罪学
简介:自从产生国家与法之后,犯罪一直被视为有害于社会的“恶”,对犯罪原因的追究与对预防犯罪策略的探寻始终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对犯罪原因认识斩不断演化,预防犯罪的策略也不断丰富,从刑罚威慑、社会改良到宗教感召等,情景预防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环境犯罪学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预防犯罪方略,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当代犯罪学家杰弗利,他在其著作《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中倡导,只要建设一种不利于进行犯罪学习和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情景预防是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通过减少犯罪之机会而预防犯罪。实践证明,情景预防在欧美国家的运用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我国,虽然情景预防的提法并不多见,但在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治理中,情景预防的思路和措施也并不鲜见,本文并不打算对情景预防作实证意义上的考察,而是旨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对情景预防理论作一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