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和欧盟先后向WTO诉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则。这是在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目标挺进的关键时期,美欧企图以此打压中国发展势头的重要步骤。本文对WTO相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授予的专利权、专利保护期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贸易体制的管理规则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本案应限于专利技术的转让相关WTO规则,并在澄清这些规则下中国应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对中国涉案措施,尤其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本身'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作出客观评估,认为除了比较《合同法》相关条款下国民待遇,中国对专利技术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未作明文允许规定,可能有违国民待遇,其他并无任何违反WTO规则之处。鉴于本案将进入专家组审理,建议从WTO规则的澄清、涉案措施的全面研究及其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三个方面做好充分地应对。
简介:民法典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典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典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简介:2018年10月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2018年4月颁布的《英烈保护法》基于公益维护之必要,将英烈人格权益纠纷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逻辑,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不得以创设新型实体权利僭越民事公益诉讼原有受案范围之界限。因《英烈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须遵从具体标准而不可泛化。否则,将存在以公益维护的名义限制公民合法言论自由之虞。基于司法救济谦抑性原则,立法更应明确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须以穷尽除刑罚外一切救济手段为前提。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简介:明清史料中的一些记载声称,打官司所需的诉讼费用居高不下,但同时又有很多文献则显示,不少人到官府频频兴讼,乃至于官员们认为当地存在健讼之风。明清时期的官员们将一些地方的词讼繁多归咎于讼师、衙蠹之挑唆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但这种套路化的话语模式并不足以解释普遍的真实情形。由于明清时期并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收费制度,百姓们打官司时面临着由种种司法陋规乃至完全非法的勒索盘剥所构成的“高昂”讼费之现实威胁,但他们在整体上作为绝非缺乏经济理性的行动者,也发展出并分享着一些能将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降低至自己勉可承受的水平的应对策略,例如,由多人分摊讼费,又或者将官司只打到一半而非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当时的人们并不都是将到官府告状视为绝对不敢踏足的畏途,结果造成一些地方衙门的讼案数量颇为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