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这种实践经过数十年被其他国家广泛接受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形成习惯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帮助其传播的作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能产生重大跨界环境影响的规划或项目的环评中的应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环评法律明确地排除了对项目的跨界影响的评估。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审理了数个涉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数次肯定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并且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陆续澄清了该规则的内涵。中国也通过自己签署的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对这一规则表示接受,并且在一些项目上开展了跨界环评的实践。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简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简介:以发展动能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乃题中应有之义。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是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主要表现为各种产业政策的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前者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最大化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后者作为政府规制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带有弥补市场缺陷和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双重属性。随着竞争政策地位上升为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将在挑战中得以优化升级。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意义重大,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依归,是完善宏观调控优化产业政策的基本路径。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三条法律路径予以保障:一是释宪,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后两者可以有机结合协力推进。
简介: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0年针对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然而该意见不仅在将担保国义务划分为“确保义务”和“直接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解释担保国的责任时亦留下诸多矛盾与模糊之处。鉴于对争端分庭所提观点的争论,需要重新厘定划分担保国法律义务的方法,如可从义务履行程度入手,分为行为性与结果性两类。而就担保责任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其相关解释进行辨正,另一方面需要审思其遗留问题。我国虽然新近出台了《深海法》,但由于框架性较强,尚存在如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担保制度不明以及义务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作为重要担保国,建议除进一步完善既有立法外,还应及时出台担保、监管与环保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则。
简介:土地用途管制权乃是土地用途管制行为的法权表达,其构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系架构和规范展开的逻辑基础。目前,学理上围绕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这一最为基础性理论命题之界定,呈现出明显混乱、分歧甚至错误的状态,亟需正本清源。遵循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乃是指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设置的一项实定法权力,其本质是对农用地之开发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分别是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规制,而无需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法权内涵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替代前述制度的管制功能。唯如此界定,方能正确厘定这一权力的内涵和边界,实现其在法秩序上的脉络统一目标。
简介:2018年10月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2018年4月颁布的《英烈保护法》基于公益维护之必要,将英烈人格权益纠纷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逻辑,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不得以创设新型实体权利僭越民事公益诉讼原有受案范围之界限。因《英烈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须遵从具体标准而不可泛化。否则,将存在以公益维护的名义限制公民合法言论自由之虞。基于司法救济谦抑性原则,立法更应明确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须以穷尽除刑罚外一切救济手段为前提。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简介:明清史料中的一些记载声称,打官司所需的诉讼费用居高不下,但同时又有很多文献则显示,不少人到官府频频兴讼,乃至于官员们认为当地存在健讼之风。明清时期的官员们将一些地方的词讼繁多归咎于讼师、衙蠹之挑唆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但这种套路化的话语模式并不足以解释普遍的真实情形。由于明清时期并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收费制度,百姓们打官司时面临着由种种司法陋规乃至完全非法的勒索盘剥所构成的“高昂”讼费之现实威胁,但他们在整体上作为绝非缺乏经济理性的行动者,也发展出并分享着一些能将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降低至自己勉可承受的水平的应对策略,例如,由多人分摊讼费,又或者将官司只打到一半而非走完全部的司法程序。当时的人们并不都是将到官府告状视为绝对不敢踏足的畏途,结果造成一些地方衙门的讼案数量颇为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