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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趋严重的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正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态势,加之犯罪的方式、方法不断翻新,更加隐秘和诡异,这就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控制交付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推广。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交付加以确认,但规定的过于简单。从控制交付的产生,在国际社会运用的有益经验的角度,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控制交付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控制交付的实施、程序、协作机制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使控制交付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标签: 毒品犯罪 控制下交付 建议
  • 简介:控制交付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在打击跨国、跨地区毒品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侦查手段,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近几年我国侦查机关运用该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运用控制交付必须遵循一定的实施原则,并注意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 标签: 毒品犯罪 刑事侦查 控制下交付
  • 简介:信任与监督是人类社会的不朽命题。高度的信任,较少的限制,便于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但是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必然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从刑事裁判文书来看,控制交付与非控制交付的界限似乎是明确的,可是对于控制交付的具体操作而言,哪些是属于控制交付,哪些是为了其他目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为了保障控制交付的正确适用,应当增加适用控制交付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学术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完善法律规范,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滥用。

  • 标签: 刑事诉讼 控制下交付 权力监督
  • 简介: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论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 标签: 指示交付 债权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无占有动产的让与
  • 简介: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交付 公示 合同履行 形成力 准不动产
  • 简介:刚刚生效的《物权法》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吸纳了观念交付理论,并明确规定了观念交付制度,学术争鸣性质的观念交付由此转变为有立法支持的现实法律制度。观念交付是我国物权变动公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它经历了相对独立的生成路径,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明确的法律构成。物权形式主义理论是观念交付制度的法理基础,观念交付制度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法价值理念。

  • 标签: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
  • 简介: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 标签: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交付执行时间 死刑变更 执行监督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实行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均呼唤财政立宪主义理念的落实,其中对国家税收权的制约是核心。为此,不仅需要从宪法的意义上对"税收"的内涵进行解读,展现其中蕴涵的宪政主义精神;而且需要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方能在通过财政立宪推进中国宪政进程方面见到实效。

  • 标签: 宪政 财政 税收 权利
  • 简介:解决腐败问题,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法律控制的切入点却一直局限于两处:加重对腐败者的刑罚,以及将尽可能多的腐败行为犯罪化。本文借助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创新性地将立法者、执法者视为相互独立的主体,与腐败者进行“三人博弈”,以博弈对局的确立来分析法律的运行机理和效力机制,进而阐述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影响途径和程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法律对腐败犯罪控制力低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刑罚轻,而在于陷入了激励悖论。

  • 标签: 法律 博弈分析 实施机制 激励悖论
  • 简介: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包括存款人道德风险、银行道德风险、监管机构道德风险,而银行的道德风险是其道德风险问题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在我国即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际,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改革经验,在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让存款人、投保银行和监管者都投入一定资源的法律制度安排,加强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控制,同时还必须通过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培育良好的存款保险理念,审慎的监督等其他制度措施与之相配合。

  • 标签: 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 道德风险
  • 简介: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视野,《物权法》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的利好,但同时也可能给银行业带来弊端,银行业需沉稳应对,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路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和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修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切实控制法律风险。

  • 标签: 信贷风险 控制 物权法 利弊分析
  • 简介:<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下列情况:1.欺诈,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作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并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二是必须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行为;三是受欺诈方所为的意思表示系欺诈行为的直接结果。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我国

  • 标签: 无效合同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经济合同法》 法律行为 合同管理
  • 简介:<正>四、运用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对于案件来说,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是判决的依据。一个案件没有证据,便不成其为案件。一个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不是审判的对象。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必须牢牢树立这样的思想,唯有运用证据,才能揭露事实的真相。运用证据来查明事实,是庭审中最最重要的、高于一切的环节。

  • 标签: 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有证据 审判长 审判人员 辩护人
  • 简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其在资源配置中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干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配置。考虑到政府干预界限应该与法治能力相一致,大气污染控制制度设计应界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合理进行收费权、处罚权等部门配置,避免部门争权夺利而影响监管效率;界定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定量化对比政府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选择理性干预;加大大气控制制度处罚力度,处罚数额高于其治污成本的2倍以上,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标签: 利益博弈 制度设计 大气污染 经济法界限
  • 简介:有关中国加入WTO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各界、尤其是经济界,议论纷纷。或喜或忧的依据多半是对中国企业、中国产品与外国企业、外国产品的优劣比较,更具体的说,是对内外产品的成本、价格的比较。…….

  • 标签: 中国 WTO 企业权利 进口救济 进口许可 关税减让
  • 简介:<正>三、首辅司法权与党争明代的首辅行使相权,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首辅运用相权,在各个部门安插亲信,以便推行自己的施政纲领,从而形成了一个以首辅为核心的官僚集团,这在当时便被反对派指为朋党。史称“明至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给事中和御史身居言路,是党争的主要角色。“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这正是对官僚围绕首辅形成朋党以及进行党争的揭露。由于明代的首辅毕竟无宰相之名,以官制而论,六部尚书直接向皇帝负责,而不是内阁的属官,首辅无统管六部的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难免遭到攻击。此外,首辅

  • 标签: 首辅 明代 司法权 党争 朋党 反对派
  • 简介:政府对信息的保密在最近20年成为了公众经常关注的一个议题。1969年对柬埔寨的轰炸是对公众保密的,1985年对格林纳达的军事行动也是如此。水门事件的丑闻暴露了一系列政治领域未为人知的滥用职权行为,其中既有国内事务方面的也有国际事务方面的。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是为了限制政府对信息的控制,但是该法的制定难以保证一切重要的政府活动和决策的公开。据称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常常被拒绝。

  • 标签: 信息自由法 政府活动 控制 滥用职权行为 军事行动 格林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