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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探略唐永禅,董天夫一、在人类社会初期的漫长历史阶段中,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自决和和解,但“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 ̄①而翻开人类刑事诉讼史,我们发现,几千年来...

  • 标签: 诉讼地位 控辩双方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公诉人 诉讼参与人
  • 简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 标签: 控辩关系 交涉主导型 对抗主导型 协作主导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