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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有效的家庭监护,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犯罪、保障未成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司法处遇、实现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目标等具有积极意义。对涉罪未成而言,家庭监护功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监护和司法程序内的特别保护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犯罪前预防,后者侧重于犯罪后保护。调查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的家庭存在监护功能缺位与实现障碍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涉罪未成综合监护体系,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护的补充责任,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 标签: 家庭监护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监护 国家监护
  • 简介:1979年以来,中国检察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检察院不再是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制的苏式法律监督机关,而是成长为实行法律监督的中式法律监督机关。相应地,法律监督概念的教义化进程被开启并发展,逐渐获得了法纪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调解监督等内容。2014年以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检察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法律监督理论体系也被相应调整:法纪监督不复存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被纳入其中。由于检察院主要是一个刑事司法机关,所以,未来应重在坚持对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程度较强的法律监督,对职务犯罪调查依法进行程度适当的监督,形成"双面监督"的格局。

  • 标签: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 教义学
  • 简介: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检察官助理制度面临改革带来的新难题和新要求。要严格确定检察官助理的准入标准,科学界定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权,加强检察人员之间的交流转任,确保检察官助理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 标签: 检察官助理 严格准入标准 职责定位 职业保障
  • 简介:检察机关设置内部机构,是为了实现专业分工、提高效益,也为便于上级指挥监督。设置时应考虑司法责任制及其限度、办案业务量和检察官数量、办案组织的设置、业务工作特性、日常管理需要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对接。目前还应注意机构设置的适度稳定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基本统一性。“大部制”比较适合于案件数量较少,检察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诉讼与监督职能分离和机构分离利弊皆有,但两种职能难以完全分开,且在侦查权转隶后,诉讼监督更需批捕权和公诉权支持。“捕诉合一”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但捕、诉性质不同,部门合一还造成业务部门设置不平衡。除未成案件以外,其他特定类型案件亦应慎重实行“捕诉合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应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状况而作适当调整。

  • 标签: 检察机关 内部机构 检察一体制 司法责任制 统一性
  • 简介:作为前置性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实现程序正义和节约司法资源为价值追求,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社会违法行为干预权。提高相关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类型化重构,对于"督促"和"建议"两种诉前程序履行方式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 简介:监察体制改革引发检察体制恢复以来的一次最大调整,检察院是否只仅仅为公诉机关乃至是否要取消合并入行政体系等新旧观点再次碰撞。新中国的检察院自始就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并非行政或司法的一部分。《宪法》第129条"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首要条款,塑成我国检察院的形,而第131条"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魂,另外,第135条是我国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关键,这三者构成我国检察院宪法地位解读的规范体系。监察体制改革收缴了检察院最有力武器,没有职务犯罪侦查利器的检察院该何去何从?改变刑事诉讼机关形象,回归和加强宪法上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拓展和开辟检察体制改革新空间,势在必行。

  • 标签: 检察院 宪法地位 法律监督机关
  • 简介:最高检屡次提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院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石与重要职能。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需求不断提高,对检察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等新变革,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适应时事要求做出改变。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内涵,存在的漏洞及改革难点,以及如何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适应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三个方面来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探讨。

  • 标签: 司法体制改革 内部监督 案件评查 检容检纪 检务督察
  • 简介: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有论者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认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应为"监督模式"。从当下改革的理念、规范和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模式可能面临诸多挑战,未必能够发挥预期效果。"制约模式"在尊重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之内独立行使调查权的同时,通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决定权和调查活动引导权,从而实现两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

  • 标签: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监督模式 制约模式
  • 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 标签: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职务犯罪 调查 制约
  • 简介: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宁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7年起,对县人民法院法官和县人民检察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并成立了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主任马宝剑任组长,副主任马先友、余永军担任副组长。评议工作将在常委会任期内按年度分批次进行,首批次评议对象为县法院1名法官、县检察院1名检察官。

  • 标签: 人大常委会 检察官 宁陕县 法官 履职 人民检察院
  • 简介: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人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 标签: 行政相对人 基本程序权利 法治价值
  • 简介:监察委办案规范的建立面临着转隶前纪委办案、检察机关办案两套存在明显冲突的规范的取舍、统一问题。根据两套规范在初查和立案是否统一,以及以谁为主统一,可以得到四个可能的方案。本文从监察调查权的性质、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方案的效率、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论述了较优选项,即应当在初查和立案阶段以原检察机关办案规范为主进行统一,通过法律的有意留白和有限例外协调与纪委办案规范冲突的地方。在具体展开该方案时,不应对法律留白作形式性扩大解释,而应坚持原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调整,除非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明确特别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冲突规则背后的价值和意义,寻找新的平衡点,建立监察办案规范。

  • 标签: 监察调查 监察改革 纪委调查 职务犯罪侦查
  • 简介:由于职务犯罪证据收集的特殊性以及印证证明模式对取证制度的影响,被调查陈述笔录实为监察调查取证的核心。从应然的证据法理判断,被调查陈述笔录取得证据资格,必须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其属于庭外陈述而有悖于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因此,应参酌刑事传闻证据规则法理,设定法定种类之例外,以达到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的目的。被调查陈述笔录制作的完善尚须摒弃印证证明模式,摒弃基于主客二分的认知思维下主体向客体单向度认知的独断论和客观主义真实论的思维模式,赋予被调查诉讼主体地位,并向笔录制作过程中本应呈现的建构性、对话和论辩性等应然属性回归,以实现刑事程序法治。

  • 标签: 被调查人庭外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笔录 监察调查
  • 简介:我国警察执法监督在程序启动、主体介入、对象内容、过程参与等方面亟待完善。在监督体系上尚不严谨,存在内部监督中立性不足、同体监督公信力不足、异体监督实效性不够等缺陷。当前应以行政检察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警察权控制的功能优势,明确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的权限分工、程序方式和衔接制约机制,形成重大复杂警察执法争议案件对事对双保险、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全程覆盖的新型监督模式。

  • 标签: 警察执法争议 检察监督 监察监督 协调衔接机制
  • 简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的各种情形及其程序作了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执行当事变更、追加制度不应止步于事件类型的简单列举,而应对其内在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包括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实体法上责任主体的同一性、基于另一实体法律关系第三需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第三在执行过程的相关行为而认定其需承担责任。在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以实现执行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兼顾。

  • 标签: 执行当事人 变更 追加 执行力主观范围 救济程序
  • 简介:第三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上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仅符合民营化的时代潮流,而且能够缓和执法过程中的官民对立。该项制度的展开,需要对代履行制度的应用、行政机关与第三代履行的选择、第三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展开讨论,增强其实践生命力。

  • 标签: 代履行 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机关 第三人 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