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大陆法系中,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基本上以人格从属性为其核心表征,并将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内化于其中,发展出以指挥控制权为核心内容的认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雇主关于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的指示拘束性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然而,网约车具有用工方式虚拟化,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的弹性化,劳动关系多重化等特点,上述理论和标准很难用于认定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基于此,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应灵活发展人格从属性具体判断标准,即淡4-J-,-格从属性之重要程度,以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社会保护必要性为考察重点,因应经济现实变化而使劳动法保有足够开放且安全的体系:全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兼职司机则无须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简介:当下中国法律发展的世界观不仅依附于西方社会而且也深受二元对立认知模式的影响,这种有关"世界"的知识构想往往对"世界"作一种单一化、具象化的理解,给当下中国处理自身的法律发展经验以及描绘未来法律发展的图景造成了知识困境,也对中国在处理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下多边且复杂的国际关系中所需要的国际政治法律观的形成上造成了障碍。在因中国崛起所带来的自身地位的变化以及全球法律秩序重构的多重背景下,中国法的发展无疑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不仅应当强调中国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世界,要求中国必须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丰富的世界予以多元化的理解,以便主动作出恰当且灵活的因应之策;而且重要的是,这一世界观也应当将中国从世界经验与中国体验的"客体"走向"主体",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态度。为此,这种新的世界观,不仅能够使得中国法的发展摆脱既有的二元对立知识范式,而且也能促使中国法的发展超越单一中心论的立场,进而尝试着在中西的互动互通中,在中西视角的不断转换中来观察并思考其自身与世界,从而使中国法的发展获得宽广的意义。
简介:应否采用审批制的规制手段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热门议题,该争议的症结源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理论对审批制功能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学主张行政审批(或者说准入控制),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解决资源无法最优配置的问题;但法学理论更加关注行政审批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强调其防范危险的功能。而争议无法调和的深层原因是审批制具有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它扭曲市场机制、诱发"权力寻租"、增加行政成本,对经济学追求的"效率最大化"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支持者从维护客运安全、维持现有交通秩序和防止垄断等方面维护审批制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其成本收益的不匹配性。因此,将网约车行业从审批制中解放,转而寻求更为高效、低成本的规制手段,才是扶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