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1 个结果
  • 简介: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发展趋势的统称。由于港澳两地思想意识、历史传统、外部干预、内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设计的政制模式和发展目标的些许差异,两地政治生态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 标签: 政治生态 行政主导 普选 政党政治
  • 简介:技术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得到适用,但“可做不可说”,极具神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增设为一种法定侦查行为,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制,这有利于防止其滥用而侵犯侦查相对人的基本人权。但许多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实体限制 程序控制
  • 简介: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 标签: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扣押 沉默权
  • 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 标签: 著作人格权 大陆法 普通法 中国经验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美国学者伯尔曼在1974年出版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系统阐释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随后在《法律与革命》和《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等著作里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作者看来,法律并不只是一个规则制度,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1〕“法律与宗教被看成既是人类本性又是社会关系的两个方面”,〔2〕即“泛化的宗教和法律”。

  • 标签: 古代法律 宗教性 形式意义 《法律与宗教》 中西 美国学者
  • 简介:法律教育在清末教育改革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传统的科举制度指引下的教育向近代西式的学校教育的转变过程中,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呈现了一个探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教育也呈现了这一探索和完善的特征。

  • 标签: 法律教育 近代 章程 学堂 科举制度 教育改革
  • 简介: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主张,制定裁量基准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这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也已获得成文。但是,阅读国外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不难发现,法治发达国家对此并不热衷,大部分国家都在公众参与程序上为裁量基准设置了豁免条款。从现有研究来看,支撑此种排斥立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所蕴含的控权原理与裁量基准并不切合,而且公众参与将会带来的制度成本,也不是裁量基准工程所能担当。因此,我国现有学术立场和立法规定可能并不合理,其过于理想,我们需要以专家技术模式予以补充,确立一种多元开放的程序观。

  • 标签: 裁量基准 公众参与 行政立法
  • 简介:特伦斯土地权属登记制度(TorrensLandTitleRegistrationSystem)是19世纪澳大利亚对地产权的产生和变更进行公示的主要方式。它被许多普通法国家采纳。它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益。它把登记行为从记录权利上升到产生权利的高度,从而使登记在册的权利具有了不可推翻性。其异议备案制度也远比我国目前的异议登记制度所保护的权益宽泛得多。而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这是与其制度本意适得其反的做法。

  • 标签: 异议登记 可异议权益 特伦斯土地登记制度
  • 简介:中国自清末以来,关于如何借鉴西方制度,是中体西用还是全盘西化.众说纷纭。时至今日,还有人讨论西方的政治制度能否移植的问题。这种观点需要重新审视。实际上,让每个人有尊严生活的民主政治制度,在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有培育这种制度的土壤。先秦中国不例外。之所以先秦中国与古希腊雅典形成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当时两地强者、掌权者追求政治利益的主观欲望与维护既得利益的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所致。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包括对被统治者的欺骗技巧是否高明以及是否采用斩草除根式的残暴镇压等。强者、掌权者的主观欲望与客观统治手段的差异,决定了先秦中国与古希腊雅典形成不同的政治制度的结果。

  • 标签: 民主制度 民主遗风 利益人 欲望 统治手段
  • 简介: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 标签: 财产 精神损害 赔偿 功能主义
  • 简介:欧洲的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方案仅针对公共文化机构,且有公共借阅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著作权补偿金等配套制度,因此欧盟《孤儿作品指令》之通过相对顺利;而美国的孤儿作品方案尝试解决商业性使用中"找不到权利人"洽谈这一"市场失灵"问题,欲设立一种类似强制许可的制度以限制权利人可依法获得的救济,这一方案触动了版权法根基,故其《孤儿作品法案》一直处于讨论状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关于孤儿作品问题的规定,这一思路类似美国方案而相对粗略,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

  • 标签: 孤儿作品 公共文化机构 商业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