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往来日益加强。中外进行经济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中外经济合作有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外经济界、法学界非常关切的问题。为此,中外法学界同行们曾经进行过探讨,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今年一月,在我国广州市召开的中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上,两国法学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今年七月,又在我国青岛市召开了中日经济法讨论会。中日两国的法学家、企业家们就中国经济立法,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进行了坦率的讨论,沟通了一些情况。这些讨论会对中外朋友之间互相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
简介:在历史的经纬中。作为法律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各种因素。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法律环境的历史性和法律属性认知的渐进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属性呈现出从行政法、经济法到社会法演进的运动图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每一阶段。均呈现出相应的法制特性并反映到相关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然从“国家型”(计划经济体制)到“经济型”(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型”(和谐社会),其法律属性根据这一经济基础的演化呈现出“行政法属性”到“经济法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其权利属性呈现“救济抚恤的恩赐式”到“配套发展的经济权利式”再到“基本社会权利式”的态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反映并决定于这一运动轨迹。
简介: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土地的绝对面积一直在增长。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利用则为城镇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承载空间,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了城镇土地利用。城镇土地综合利用的关键即如何通过建立一系列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人们在国家宏观指引下,遵守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土地的效能得到更好地发挥。文章对中国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相关研究的不足,根据现有的理论分析,进而结合发达国家相关经验,针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制的相应对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目的是使人们普遍遵守符合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制制度,实现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法制化、市场化及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