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简介: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一词包含的内容有巨大的认知差异。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
简介: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简介:为平息在中国有没有“中国法哲学”的争辩,结束当今“西方法哲学在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尴尬局面,中国法哲学需要展开对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哲学是中国人独特的法治观和方法论,是对欧美“法治和平演变论”和中国“法治捍卫江山论”的理论超越;我们不仅要借鉴西方分析性文化对形式逻辑的重视以及实证主义思维的缜密,也要继承中国整体性文化的优势及其对方法的整合功能;既要把传统中国的和谐道德继承下来,也要吸取西方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中国法哲学的目标不在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西方化或中国化,因为这两种思想倾向都难以成就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法治观和方法论.我们需要在历史时空中,立足全球视野,寻找确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路径,从而避免过度西方化或中国化的可能性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