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留置权具有的性质:一是私力救济性;二是占有前提性;三是法定担保物权性;四是双重效力性。
简介:人民警察的留置盘问权,简称留置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加以扣留并继续进行盘问的法定职权。留置盘问权是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所享有的一种权力,它对于公安机关增加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手段,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从民法基本理论原则出发,在对有关法条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海上货运人在面对第三人的货物时,能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简介:<正>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简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留置权的概念并不完全统一。就现有理论模式来看,留置权大致被区分为债权的留置权和物权的留置权,但这种区分是将留置权人为地置于物权和债权系统中予以认定,容易产生语义学上的混淆,在理论上仍欠合理,本文认为,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概念与其他国家难以接轨,因而应在考察留置权实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我国的留置权立法。
论留置权的性质
人民警察留置盘问权刍议
海上货运人货物留置权浅析
抵押权与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
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