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简介:对世权是财产权的本质。财产权概念的外延是广阔的,不应限于有体物财产,应涵盖无形财产权;不应限于法典中的财产权,应涵盖被忽略的单行法所创制的隐蔽的财产权;不应限于私法创制的财产,应涵盖公法创制的财产。财产权的形态虽然纷繁复杂,但从最简单的形态——公物,到最圆满的形态——所有权,中间存在许多形态。财产形态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重要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权利法定类型化”是财产权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的立法技术。中国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