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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个结果
  • 简介:列宁说过,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伴随着观念变革,并且往往以观念变革为先导。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标志。厉行法治对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

  • 标签: 法治思想 文化条件 观念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本性转变 中国共产党
  • 简介: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又是股份公司得以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正因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探讨各国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差异,并就此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 标签: 股份公司 发起人 股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

  • 标签: 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 缓刑犯 缓刑考验 缓刑期间 撤销
  •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 标签: 法定条件 优先顺序 价值选择 无过错 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追缴的条件周培敏,刘吉龙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而依法进行追缴的情形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追缴规定得比较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把握失当...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合同适用 无效合同 合同纠纷
  • 简介:思想方法论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方法论对于实践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科学的思想方法论能有力地推动实践的进程,错误的思想方法论则阻碍着实践的进程。新时期以来,邓小平同志之所以能领导中国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有一套科学的思想方法理论。而邓小平思想方法论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建立在历史和现实的种种条件基础之上的。1.时代的迫切需求社会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十月革命胜利伊始,列宁曾计划按照马思的设想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列宁很快意识到这是行不通的,指出落后国家革命胜利后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是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 标签: 邓小平思想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 社会主义事业 思想方法论 无产阶级革命家 经验教训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诞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实现邓小平同志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一战略思想的重大措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胜利成果的记录,又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法律保障。历史的发展将会进一步证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将在中国产生深远的重大影响,而且将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

  • 标签: 《民法通则》 经济体制改革 条件及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 简介:本文主要就如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相关国际条约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 标签: 外国判决 承认与执行 司法协助 国际条约
  • 简介:<正>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 标签: 企业法人 法人机关 法人制度 权利能力 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就说明,适用该法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以构成盗窃、诈骗、枪夺罪中之一罪为前提;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当场”。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 标签: 抢劫罪 盗窃罪 暴力行为 犯罪分子 毁灭罪证 盗窃行为
  • 简介:专利实质条件为发明创造获取专利保护的准入条件.受新技术的影响,专利实质条件趋向宽松,可专利保护主题范围不断扩大.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框架内,我国应对新技术领域内的专利申请,严格各项专利实质条件的标准,防止专利保护门槛的降低,并积极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制订,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标签: 实质条件 新技术 评价 专利保护 技术发展水平 国际条约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仍然难以宣称形成了独立的法学派别。法学流派的形成,需要有学术领军人物、有核心理论体系、有独特学术风格、有民主开放的宽松环境、有适时适需的学术创新性、有科学严谨的方法论,有信奉并传播某种法学思想的学术共同体等。这些是法学兴盛、学派形成的重要标志。

  • 标签: 中国 法学思潮 法学流派
  • 简介:文章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综合考察了知识对资本的改造。从静态看,知识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无形资本比重,提高了投资收益率,不断地改变着有形资本;从动态看,知识使投资方向发生变化,使投资在劳动力和科研开发上的费用增加,在投资本身中所起的作用增大。文章还指出,认识这种改造的目的,在于克服人们在利用资本上的盲目性,从而对资本做更科学、更合理的利用,提高投资收益。

  • 标签: 有形资本 无形资本 静态 动态
  • 简介: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内含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已被英、德、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该法理立法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有关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本身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集合而

  • 标签: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 理论基础 法人资格 规避法律 具体法律关系
  • 简介: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新成就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尽快健全民事立法以完善市场规则已成为我国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职能的民法,其作为...

  • 标签: 民法学 侵权行为法 经济条件下 统一合同法 人格权 民事立法
  • 简介:刑法应明确规定有条件允许安乐死武晓晨一.立法依据(一)安乐死合法化是大多数公民的愿望,而我国的法律正是以代表、体现广大人民意志为宗旨的。据上海老年协会对122名老人的调查统计,79.8%的人对“老人患不治之症,伴有无法忍受的痛苦,要求安乐死,家属应尊...

  • 标签: 安乐死 社会危害性 刑法 构成要件 明确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
  • 简介:本文对新刑法关于累犯和长刑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立法应赋予两类罪犯假释权,并从假释制度的起源、国外实践、罪犯人权,刑罚目的诸角度进行论证和探讨。

  • 标签: 刑罚 假释 行刑效率 累犯 长刑暴犯 假释条件
  • 简介:<正>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必须建立完善廉政法律制度。目前抓紧制定一部全面、缜密、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惩治贪污贿赂法》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该法已被列入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年法学界对修改完善贪污犯罪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贪污贿赂法》起草小组在

  • 标签: 贪污罪主体 惩治贪污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 立法选择 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