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1
201 个结果
  • 简介:在国家制度为消费纠纷所提供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实证调查表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发挥着解纷的重要作用并在消费者的解纷选择中具有优位性。基于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需求、使用,以及满意度的经验性评估,为了提升消费者协会的解纷效能,应当建立强调程序合作的程序强制调解制度。

  • 标签: 消费纠纷 强制调解 任意调解 实证分析
  • 简介:人民调解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来说,人民调解是国家正式权力与民间非正式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汇与互动,是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纵观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从政治功能逐渐向社会功能转变是其发展的主要特征。人民调解的未来定位应该是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纠纷解决权的良性互动。

  • 标签: 公力救济 人民调解 第三领域 纠纷解决权
  • 简介:一、情理法的精神“《春秋》上本天道,中用王法,而下理人情。”[1]大概而言,这里所谓的“天道”大致是指时、月、日等自然事务;所谓的“王法”大致是指讥、贬、绝等制度规范;所谓的“人情”大致是指尊、亲、贤等人伦之本。这就是古人所谓的“三科九旨”,是“圣人”治理国家的“大旨”。

  • 标签: 情理法 社会纠纷 调解 “天道” 《春秋》 法的精神
  • 简介:陕西省旬阳县白柳镇地处旬阳县城以北9公里处,全镇辖14个村(社区),总人口1.5万人,属旬阳县"三镇一体化"大县城发展的重要承载区,也是旬阳县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镇域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商贸活跃,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干群同心攻坚克难,连续三年取得县委县政府考核"双优"成绩,2017年人均纯收入达1.2万元。

  • 标签: “枫桥经验” 高新技术开发区 纠纷 学习 密码 调解
  • 简介:调解格局是对我国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激增、社会纠纷亟须有效解决的积极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之举。而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传统调解制度,发展于建国后,对于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曾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在新时期,人民调解一度因不适应社会发展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调解格局的形成,为人民调解的回归与功能的新定位创造条件。人民调解是社区建设、社区自治的必然要求,可以有市场、管理和司法模式的选择。人民调解是个多元的、开放的体系。

  • 标签: 大调解 人民调解 社会管理 功能
  • 简介:<正>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没有程序?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多数是主动去调解,即便纠纷当事人前来申请调解,也是纠纷随时发生随时调解,没有什么程序可言;有的认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本来就应有严格的程序,现在要正轨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必要建立一套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那样严格的程序,也可分为普通程序,适用于前来申请调解纠纷,简易程序适用于主动去调解纠纷;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的。要回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没有程序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程序这个概念。

  • 标签: 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方当事人 调解组织 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员 调解程序
  • 简介:<正>我首先要讲的是,能和你们这么多人见面,我们感到作常高兴。你们这么多人在星期六上午这么早就来到这电,使我们深为感动。我想这在哈佛大学是不可能的。哈佛的学生们此刻还都在睡乡哩!因为我们在星期六就不上课了,我们一星期只上五天课。因此,我们回去之后,将把诸位在星期六还如此辛勤工作的情况转告我们的同事。关于美国法和中国法,我们是有许多东西可以交谈的。但是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到底要讲些什么才好,却很难决定。我想我们不妨讲得简短一些,然后给诸位留下一个提问的机会。诸位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共同讨论。我想谈谈我们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以及我们试图加以解决的方法。然

  • 标签: 解决纠纷 联邦法院 民事诉讼 案件 中国法 美国法
  • 简介:中国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不同历史时期的调解遵循着不同的理念。在传统中国,调解所遵循的理念就是追求社会和谐,但是。这种和谐是建立在回避矛盾、压制纠纷的基础上实现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计划经济时期。调解的理念在于正视矛盾、强调斗争,并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当代中国的调解是对传统制度的继承和发扬.以实现社会管理与追求社会和谐为理念,同时也需树立规则意识、实施权利保护、秉持风险负担观念、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在认清调解理念之后。我们需要对当前一些偏离调解理念的行为保持充分的警惕,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这关系到中国司法改革的长远发展。

  • 标签: 调解 理念 社会和谐 社会管理
  • 简介:<正>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起源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司法制度,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诉讼调解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和发展三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民诉法试行七年来,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符合“和为贵”、“让为贤”的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达成的协议容易被群众接受。

  • 标签: 诉讼调解制度 民事审判 民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工作 司法制度
  • 简介:我国诉讼调解制度虽饱受“东方经验”的赞誉,在法律实践、政治设计、文化引导、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独到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的调审合一模式,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等方面存在问题;在司法操作层面上也有程序法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产生调解偏好、与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等问题。因此,对其完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包括实行庭前调解、调审分离制度,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强化程序法实体法约束、提高调解效率等。

  • 标签: 诉讼调解制度 庭前调解 调审分离
  • 简介:建立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重要的执政目标之一。实现和谐的大前提是以合适、合理、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民商纷争。为了因应这一政策目标,人民法院重新举起已经偃息多年的诉讼调解大旗。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更加凸现了诉讼调解的重要性,可以说,追求调解结案已经升格成人民法院新的审判价值观。笔者身为律师,在今年来的执业实践中明显地感觉到了人民法院追求调解的气氛。

  • 标签: 民事调解工作 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社会生活 诉讼调解 执政目标
  • 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调解制度重新获得重视,有再度兴盛之势。法院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转型时期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和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而对法院调解的实证分析表明,该制度的“审判权本位”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提高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法院调解发展的未来走向。

  • 标签: 法院调解 社会转型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制度化
  • 简介:行政调解中的合法原则是我国各类调解中被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与调解的制度原理和实践存在内在冲突,有必要重新作出解释。这需要对行政调解的对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进行分类讨论。分析的难点是对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时的合法标准。对此,本文从多元正义论、新法律现实主义、实践理性和实质法治主义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确立一个以实质正义、良好社会效果为取向的、动态灵活的新标准。

  • 标签: 行政调解 合法原则 法律现实主义
  • 简介: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和谐诉讼模式”直接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新依据。目前国内学术界不仅在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概念的界定方面没有形成共识,而且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身赞同与否定的声音并存。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加强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树立全面看问题的观点,立足于实践解决问题。

  • 标签: 和谐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 简介:审判经验来源于司法实践,既不能脱离基本原理和理论的指导和制约,也不能一味固守原理和定律、拒绝回应社会与实践的需求与发展。当代社会对调解正当性的认同实际上已超越和升华了传统法治原理,尤其是逐步脱离了国家中心和诉讼迷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立足于我国现行体制和司法环境,应对社会纠纷解决需求而做出的选择,为了保证其目标得以实现,法院应在总结调解实践经验的同时,遵循调解的规律和原理,并注意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和正当性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 标签: 审判经验 诉讼调解 司法政策 法学原理
  • 简介: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 标签: 法院转介调解 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
  • 简介:基于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22条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予以“先行调解”具有合法性,但该条款在合理性和正当性上尚存在不足。就先行调解的适用而言,在时空范围上系指原告起诉后至法院立案之前所进行的调解;在调解主体上是指由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调解;在调解结果之处理上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予以立案并制作调解书终结案件、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或不予立案等方式。

  • 标签: 先行调解 正当性 适用空间 程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