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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 标签: 重大误解 错误 表示主义 法律错误 共同错误
  • 简介:市场经济下,立法者对于空域的认识仍然局限于国家领空主权这一概念,倾向于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空域利用问题,导致空域利用率极低。空域资源的低利用率成为制约民用航空业发展的瓶颈,此时,发掘空域的经济属性,构建空域私法权利体系成为促进民用航空业发展的可行路径。空域私法权利体系的建设首先需要将部分军用空域划归为民用空域,并逐步开放低空空域,在此基础上,将公共航空运输者和通用航空经营者确定为权利主体,确定空域使用权的私法性质,完善空域私法权利体系的权利内容,并明确其所受限制。

  • 标签: 空域资源 空域开放 空域使用权
  •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 标签: “穿透式”监管 类型化 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