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简介:把意见、传闻、言词看作证据都是证据问题上的盲点。意见、传闻、言词都是人的意识,把意识看作证据是证据问题上最大的盲点。把证物等同于物证、证书等同于书证也是盲点。证物是物,证书也是物。把证据等同于物也是最大的盲点之一。形式证据观把材料看作证据,本质上还是把人的意识看作证据,因而还是最大的盲点。证据只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西方法律制造的最大的盲点之一。证据有四大功能,中外学者大多只讲证据是证明的根据,这还是一大盲点。西方国家的盖然性证明标准也是重大盲点。必须彻底清除证据问题上大大小小的盲点,必须摆正意识和证据、法和证据的关系,必须全面掌握证据。否则,证据学将不能前进一步。
简介: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对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调查令制度实践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调查令制度运行缺乏立法的支撑、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不明确、没有区分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调查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没有明确、责罚体系缺失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阶段的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令的申领主体和被调查主体、调查令调查证据的类型、调查令审查签发程序和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使用的具体程序要求、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其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