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防空识别区(AirDefenceIdentificationZone,即ADIZ),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现近20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今年4月,发生在我国南海上空的中、美撞机事件,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国内法学界的思考,有学者即曾提出了设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的建议。本文最早刊登在《哈佛国际法俱乐部公告》上,后重载于1964年的《阿尔贝达法律评论》第3卷第2期。文章对美、加两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等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阐述。虽时间久远,但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现经作者同意,译成中文,特此刊发,以期有助于我国的理论及实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简介:<正>凡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破产法调整。我国早在1986年时便通过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但在立法思想上、宣传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受到旧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调整作用,致使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被束之高阁,至今未能获得普遍实施。从立法思想上看,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究竟何在并不明确。市场经济是通过商品交换来维持运转的,而延期付款或交贷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债的关系。债如果不能及时、公平地实现,市场经济的秩序必然陷于混乱。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时,从法律上讲,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保障债的实现。
简介:国际私法作为解决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法律系统,有其独特的结构和功能。国际私法功能受其结构制约,能从一定侧面反映国际私法的实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本文试图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进行探讨,尝试从新的视角来研究国际私法的发展规律,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性、实然性和应然性。国际私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选择,指主权者通过立法或司法机关借助一定的连结因素,在相互抵触的不同主权者民商法律中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其赖以实现的载体─—结构为冲突规范;(2)法律调谐,是通过彻底地消除不同主权者民商法律的差异性或一定程度上减少、回避民商法律的差异来实现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达到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