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简介:监察委留置权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
简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后上诉谋取二次利益,以及"技术性上诉"问题,一些地方采取检察院抗诉和二审法院快速处理等方式予以应对,但是这些方法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为依据对上诉和抗诉进行限制。如果法院判决的刑罚未超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属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则需要对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上诉。同时对所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法院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起诉书所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内判决且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抗诉。最后,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还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具结书和判决书的签署和内容、规范量刑建议以及保障被告人反悔的权利等。
简介:在"组组通"项目框架下以村组为考察对象,以湘政办发(2017)65号文为例,考察了法治化治理视野中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精准扶贫产生的效用及面临的困境,就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覆盖村组和未覆盖村组的影响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精准扶贫有明显的治理效用,契合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节约了制度成本,规制了精准扶贫的识别和推进,为解决扶贫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提供了行政裁决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正当性事由。但地方规范性文件治理效果在覆盖村组和未覆盖村组之间具有明显拉大贫富差距的效应,对未纳入村组的影响尤甚,产生了所谓"争当贫困村组"现象,精准扶贫陷入教条主义倾向,扶贫的公平性、精准性与预期目的相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扶贫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亟需探索精准扶贫法治化治理难题的破解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