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8 个结果
  • 简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 标签: 法官 司法过程 法律发现 法律适用 法源 法学方法论
  • 简介: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前奏,法律发现能贯彻形式法治观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并阻止实质法治观对形式法治观的颠覆,因而成为法官坚守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根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发现方法时,应当把非正式法源纳入正式法源中,把法源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运用法治思维协调法律发现和其他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官的任性和法律方法的滥用,一方面要用法律发现的结果限定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法官运用能动型法律方法的限制。

  • 标签: 法律发现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
  • 简介:发现债务人财产对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减少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提供线索、债务人申报、法院的搜查与调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群众举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应当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调查,应当健全协助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搜查手段,继续实施和推广法院在执行中创造的新举措。

  • 标签: 民事执行 债务人财产 发现方法
  • 简介:在司法审判中,实用主义法学始终奉行的是“效用”理念。具体来说,以“逻辑”传递着对发现法律的尊重;以“经验”护佑着对创造法律的追求。具体司法策略主要有四点:重视个案权衡而不否定系统司法的整体考量;看重判案结果而不偏执其中的目标选择;主张经验当家而不背离抽象法律原则的取向分析;尊重形式主义但不屈尊为“替补”的心态把握。

  • 标签: 实用主义法学 法律发现 创造法律 启示
  • 简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并由此使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此加以规定,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这种处分是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它只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①。虽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j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使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但这种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实体判决,是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按照“一事不

  • 标签: 检察机关 不起诉决定 新的证据 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 提起公诉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提出抗诉后,在再审中应如何启动并展开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在履行抗诉机关职责的同时充当申诉人的角色?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申诉方应当如何确定?庭审活动是否应遵循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本文以一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抗诉案件的再审庭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行发现 民事抗诉 再审程序
  • 简介:2004年10月9日至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德日法学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主要有来自中国、德国和日本的学者,此外还有韩国、瑞典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共近200人,研讨会收到论文(中文、德文、英文和日文)80余篇。

  • 标签: 法律全球化 比较法研究 法学院 代表 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