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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类罪名是法律规定的一类犯罪名称的简称。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八大类,相应地也就规定了八个类罪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每一类犯罪中又有若干具体犯罪,因而也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罪名,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罪名 反革命罪 犯罪 公民人身权 定罪
  • 简介:<正>最近几年,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积极主张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司法部门也有些同志呼应。他们认为,一方面,判例法制度可以解决法律滞后社会发展的问题,及时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正在相互融合,我国历史上也一直将判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采用判例法制

  • 标签: 判例法制度 英美法系 法律制度 法律滞后 相互融合 社会关系
  • 简介:<正>一、采用是港澳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政策的法制化(一)采用原有法律的政策基础和事实依据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是我国政府解决港澳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方针政策,是促进内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事业、维护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同时,湔雪民族耻辱、完成统一祖国大业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港澳各自的社会现实出发,允许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就必然要求作为这种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基础规范和重要保障的原有法律保持延续性,唯此才具有可靠性。考察保留港澳原有法律继续适用的诸多方面的必要性,其最终原因概出于此。因此,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声明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宣布,香港“现行的法律基

  • 标签: 原有法律 《基本法》 法律本地化 人大常委 澳门法律 法律体系
  • 简介: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众多证据,除了依靠科学、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外,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就要从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对技术鉴定;驾驶员的分析和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可以正确的处理交通事故.

  • 标签: 事故 证据 审查与采用
  • 简介:<正>由于在取保候审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于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逮捕的条件有冲突之处。刑诉法规定三种对象(1)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2)应当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已经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这里的第二种对象的适用条件与逮捕的条件是冲突的。逮捕的要件之一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既然是应当逮捕,就说明采取取保侯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 标签: 取保候审 逮捕 危险性 适用对象 强制措施 主要犯罪事实
  • 简介:<正>读了本刊90年第三期的《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后,本人有不同看法,我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光靠口头通知不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理由如下: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无冲突。《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书面形式 解除合同 口头通知 工矿产品 当事人
  • 简介:<正>贵刊90年第三期登载了“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该文作者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并不在于提出这种通知的形式,而在于通知一经提出,是否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则应该视为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出来的,也应该认定为有效。作者得出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经济合同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定通知解除经济合同的形式上有明显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经济合同法》,其地位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但是,从部门法内部的关系来讲,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其效力应该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经济合同法》,其规定:“要求变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书面形式 口头通知 解除合同 行政法规 实施条例
  • 简介: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提出问题,引出目前学界对第51条规定所存在的争议观点,并进而引出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然后,通过对中外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的理解与认识,提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方能解决围绕第51条之争议.对债权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而由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从而达到物权法与的相互衔接,实现和谐统一.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行为理论 《合同法》 中国 叻产善意取得制度 无因性
  • 简介: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譬辱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克服的不足。

  • 标签: 不方便法院原则 环境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