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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犯罪职业化、团队化、流窜化趋势明显,系列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比重增加,然而系列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难点。并案分析行为技术以犯罪形态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社会认知理论以及理性选择理论等犯罪理论为基础,提出犯罪行为一致性和行为特殊性的假设,结合当代实证分析技术,形成系统、完整的案件合并分析程序,分析影响案件合并准确性的相关因素,作出合理的并案决策,为系列案件侦破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标签: 串并案 行为技术 行为一致性 实证分析
  • 简介:关于应否在合理使用阶段无条件坚持受控行为细分这一问题,尚需深入研究。赞成者认为即使数项受控行为效果一致,其合理使用评价仍相互独立,不必也不应统一。反对者则认为,对于效果上无法分割的数项受控行为,应当统一定性。谷歌图书案为两种思路的适用与效果提供了优质样本。统一定性在立法、司法、比较法及著作权基本理论方面更具说服力,因而值得遵循。但适用时需要严格把握条件。

  • 标签: 著作权法 受控行为 合理使用 谷歌图书
  • 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实践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凸显诸多缺陷。行政法学者转而寻找行政法学体系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在这些尝试中,法律关系学理在方法论上展现出了行政行为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且更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实践。由于发展时间尚短,行政法律关系学理同样面临制度化和体系化程度不高、核心理论难以突破等困局。这些困局限制其成为行政法学新的支点,也制约了现代行政法学“轴心转移”的完成。尽管如此,行政法律关系学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法解释和法评价工具的价值却不容忽视,法律关系和行政行为相互配合,更有助于提供“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

  • 标签: 行政行为 行政方式法教义学 行政法律关系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
  • 简介:新型社交媒体日益成为传播信息的新场所,拟从网络红人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入手,分析在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面临的新难题,探讨对其进行规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综合分析现阶段内幕交易立法规制所采取的"信义进路"和"市场进路"及其引发的不同规制后果,进而引出我国当前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所面临的困境。结合经济法价值选择的角度,深入论证变革现阶段我国内幕交易立法规制体系的必要性,建议我国构建"信义进路"的内幕交易立法规制体系,以实现对网络红人"快嘴"行为的法律规制。

  • 标签: 股市快嘴 内幕交易 信义进路 市场进路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本罪的行为本质是持有;理论上"不作为论"的观点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不符;"立法推定型"的观点违背了犯罪的本质。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本质 持有论
  • 简介: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在刑法分则的罪名设置中泾渭分明,但实践中若出现行为人混合实施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与欺骗行为,而后非法侵占财产,如何认定性质或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具体案例予以剖析,将各类型行为分阶段梳理研判,分析该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与其他构成要件的内在关联,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 标签: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 犯罪构成
  • 简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包括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关于积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应采交叉论。法律行为效力与积极信赖保护在适用领域上存在交叉之处,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以信赖原则为基础,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于信赖原则。积极信赖保护应采用多元的归责原则。就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而言,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不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消除。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积极信赖保护原则。

  • 标签: 积极信赖保护 消极信赖保护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民法典